境外公募基金行业监管处罚案例研究之五:信息披露违规

2022-07-26 18:12:14 - 中国基金业协会

为深化对境外公募基金行业监管情况的了解,提升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合规管理水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开展了境外公募基金行业监管处罚案例研究,内容涵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基金销售(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违规、未公平对待基金/投资者、违规使用基金财产和从业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违规等方面,本篇编发信息披露违规部分研究成果。

一、信息披露概述

基金信息披露是保护基金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在基金募集、发行/上市、投资运作、清算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向基金投资者进行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有利于投资者作出准确的投资选择:在基金份额的募集过程中,通过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向投资者阐明基金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标的、风险收益特征等信息,投资者能据此选择符合自己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的基金产品。而在基金运作过程中,通过充分披露基金投资组合、业绩、重大事项等信息,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评价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管理水平,了解基金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从而判定是否继续持有该基金;(2)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强化信息披露可以改变投资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增加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对基金运作的监督,限制和阻止基金管理人有不当行为或欺诈行为,从而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3)有效防止信息滥用:信息披露可以增加基金运作的透明度,如果任由不充分、不及时、虚假的信息得以传播,那么市场上便会充斥着各种猜测,投资者无法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也可能对基金运作带来影响。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规范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就信息披露文件、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时间等作出了规定。就临时信息披露而言,现行法规规定了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并且给出了重大事项的定义与范围。监管部门非常重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为优化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于2019年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制度,强调了信息披露的简明性与易得性,新增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要求,同时强化风险揭示等关键信息的披露。

参考其他司法辖区,美国《证券法》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披露的文件有注册登记表、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股东大会报告以及股东帐户与记录等。《1940年投资公司法》对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作出了详尽的规定,特别要求招募说明书必须披露基金经理在基金运作中有无利益冲突、基金经理及其关联单位的详情、以及针对基金经理或其职员的任何诉讼或纪律处分等。同时,SEC有权审阅前述文件,以保证招募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了充分和准确的信息。此外,《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信息披露文件必须用投资者可理解的语言传递有用的、准确相关的信息。

二、境外公募基金信息披露违规典型案例

(一)未如实披露利益冲突信息案例

VoyaInvestmentsLLC(以下简称Voya)和DirectedServicesLLC(以下简称DSLLC)[1]通过其关联的保险公司,为向年金保险和人寿保险客户发行的某些保险专用公募基金(InsuranceDedicatedMutualFund)[2]担任投资顾问。为了给公募基金及其投资者带来额外收益,Voya将公募基金持有的证券出借给想要借券的实体。但为了其关联保险公司[3]可以就收到的红利获得税收优惠,Voya在分红登记日之前回购了其所出借的证券,但Voya回购证券的做法导致该公募基金及其投资者失去了证券出借的收益。Voya未向基金董事会或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等利益冲突事项,并没有告知投资者其利益的亏损使得Voya的关联保险公司获得税收优惠,而该等信息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必要信息。因此,Voya违反了投资顾问不得将关联方利益置于客户利益之上的规定[4]。

SEC认定Voya和DSLLC故意违反《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6(2)条和第206(4)条以及第206(4)-8条[5],就其为关联方获取税收利益之目的而提前收回其出借证券的行为对投资者进行了误导性披露,Voya和DSLLC同意支付约360万美元的费用,其中超过200万美元直接支付给受影响的公募基金。

(二)因欺诈行为导致公募基金清算

TOPFundManagement(以下简称“TFM”)为位于美国亚利桑那州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其因未能遵循其所管理的一只股票型公募基金的投资目标,导致了该基金的清算,具体而言:

Z7基金(以下简称“ZSF”)为TFM所管理的基金,该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含有寻求长期资本增值的内容,并规定该基金仅可为对冲之目的进行期权交易。但从2009年9月开始,BarryC.Ziskin(以下简称“Ziskin”)及其公司TFM以投机为目的,违反ZSF的投资政策,将ZSF大量投资于期权。同时,TFM和Ziskin在ZSF的一份股东报告中歪曲了期权交易的目的,从而误导了ZSF投资者的投资判断。期权交易的损失以及随之而来的投资者赎回最终导致了ZSF在2010年12月的清算。

SEC认为,TFM和Ziskin故意违反《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反欺诈规定[6]。SEC还认定,TFM和Ziskin违反《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4(b)条[7],并导致ZSF违反该法第13(a)(3)条。在不承认或否认证监会的调查结果的情况下,TFM和Ziskin同意停止实施且在未来也不会实施任何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且同意SEC对TFM的谴责以及禁止Ziskin与任何经纪人、经销商、投资顾问、市级券商、市级顾问、过户代理人和全国公认的统计评级机构建立联系,并且禁止Ziskin担任任何一只公募基金的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

注:

[1]均为VoyaHoldingsInc.的投资顾问子公司。

[2]InsuranceDedicatedFund是由基金管理人所设立的,其投资者一般是保险公司的独立的资产账户(“独立账户”,定义见后),该等独立账户是保险公司用来保管不同的人寿和/或年金合约的。保险公司向投资者发行合约或保单。独立账户是指保险公司的账户,该账户,根据美国联邦法或州法,独立于该保险公司的一般资产账户,是一个独立的资产池,并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3]该关联保险公司是公募基金记录的投资者。

[4]由于案例未提供详细背景材料,据分析为Voya在股权登记日之前回购出借证券,导致在股权登记日分红时关联保险公司作为在册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并通过“股息获取减税”(dividendreceiveddeduction;DRD——DRD适用于从其所拥有控制权的附属公司分红的公司。为避免同一收入多次征税,该公司得到的红利能够被减税)以获得更高收益。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作为投资的实际出资人,如果Voya借出证券后不回购,证券的借方获得分红的同时将会“向贷款基金支付款项,以补偿其损失的股息收入(称为‘替代付款’)”,因此投资者能够获得一笔来自借方的证券出借收入。由于Voya的回购,证券借方无法享有分红权,基金因此失去了本能够享有的更多的证券出借收入(含替代付款)。Voya投资顾问只认识到了借出证券后又撤回会给自己的关联保险公司带来收益,但并没有认识到撤回的行为损害了投资者在不撤回情形下原本能够享有的收益。SEC认为Voya的在股权登记日之前回购证券的行为剥夺了基金本能够获取的利益。

[5]《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6(2)条和第206(4)条以及第206(4)-8条:

第206条任何投资顾问利用邮件或州际商业手段或工具,直接或间接实施下列行为均属违法——……

(2)从事构成欺诈、欺骗任何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交易、行为或商业活动;……

(4)从事具有欺诈性、欺骗性或操纵性的任何行为、实践或商业活动。……

206(4)-8

(a)禁止。对于集合投资工具的任何投资顾问而言,以下行为将构成该法案(15U.S.C.80b-6(4))第206(4)条意义上的欺诈性的、欺骗性的或操纵性的行为、实践或商业活动:

(1)对重要事实作出任何不实陈述或遗漏陈述重要事实,而这一重要事实在当时做出陈述的情况下对确保所作的陈述对集合投资工具的任何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而言不具有误导性是必要的;

(2)或从事其他对集合投资工具的任何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而言具有欺诈性、欺骗性或操纵性的任何行为、实践或商业活动。

(b)释义。为本款之目的,“集合投资工具”指《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3(a)条(15U.S.C.80a-3(a))定义的任何投资公司或根据该法案第3(a)条属于投资公司的任何公司,但该法案第3(c)(1)条和第3(c)(7)条定义规定的除外(15U.S.C.80a-3(c)(1)or(7))。

[6]《1933年证券法》中的反欺诈规定

第17(a)条任何人利用州际商业交通或通讯中的任何手段或工具、使用邮件,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与要约出售或出售任何证券(包括证券互换产品)或任何证券互换协议(定义见《证券交易法》第3(a)(78)款)有关的下列行为均属违法——

(1)采用任何策略、密谋或诡计进行欺诈的,或者

(2)利用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实陈述或对重要事实的任何遗漏陈述,这一重要事实在当时做出陈述的情况下对确保所作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是必要的,以获得金钱或财产;

(3)从事任何构成或可能构成欺诈或欺骗买方的任何交易、实践或商业活动。

《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反欺诈规定

第10条任何人利用任何州际商业手段或工具、邮件、或利用任何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设施,直接或间接实施下列行为均属违法—……

(b)就买进或卖出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注册证券或未注册证券或任何证券互换协议,违反美国证券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和规章或违反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投资者的规则和规章,使用或利用操纵性或欺骗性手段或计谋。

第10b-5条

利用操纵性或欺骗性手段

任何人利用州际商业手段或工具、邮件或利用任何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设施,直接或间接实施下列行为均属违法,

(a)利用任何策略、密谋或诡计进行欺诈,

(b)对重要事实做任何不实陈述或遗漏陈述重要事实,而这一重要事实在当时做出陈述的情况下对确保所作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是必要的,或者

(c)从事任何与买卖证券有关的、构成或可能构成欺诈或欺骗他人的行为、实践或商业活动的。

[7]《投资公司法》第34(b)条

任何人对根据本章提交或传送的,或根据本节第31(a)条要求保存的任何注册申明、申请书、报告、帐目、记录或其他文件中的重大事实作任何不实陈述,应属违法。任何人在提交、传送或保存任何该等文件时,遗漏陈述任何事实,而该等事实在当时做出陈述的情况下对确保所作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是必要的,应属违法。为本款之目的,由会计师或审计师在其授权范围内签署或认证的任何该等文件的任何部分,应被视为由该会计师或审计师以及由提交、传送或保存完整文件的人员所制作、提交、传送或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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