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六类情形

2023-07-26 00:00:00 - 厦门日报

    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7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王爱立表示,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大修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行贿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在法定刑上体现了严厉惩治。这次提请初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主要是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惩治,在行贿罪规定中增加一款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另外,本次修改还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档次,加强犯罪惩治。

    同时,这次刑法修改增加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故意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的相关犯罪,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损企肥私”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这一修改将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财产保护力度,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积极回应企业家关切。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次刑法修改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应当说,上述三类犯罪行为过去在国有企业身上表现得比较典型,这是国有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因此现行刑法对国有企业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作了犯罪规定,没有适用于民营企业。近些年随着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变化,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也不断出现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企业利益,需要与时俱进完善相应法律制度,适应保护民营企业的实践需要。

    此外,这次修改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刑法涉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相关的罪名体系,包括现行刑法已经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以及草案这次增加的三个背信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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