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丨新《处罚办法》为办案繁简分流指明了方向

2023-07-26 08:01:30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报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将原来的“一般程序”修改为“普通程序”,不仅在称谓上与三大诉讼法接轨,同时也发出了更强烈的繁简分流的信号。

然而,由于《处罚法》对普通程序案件的繁简程度规定得不够具体,实践中行政机关办案时对此往往不好区分。为了减少争议,有的行政机关不分案件大小,一律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申请权;有的不分处罚种类和轻重,全部要求开会集体讨论,甚至要求告知前和决定前都要集体讨论……这样久而久之,导致一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在程序上要求越来越多。

今年5月,生态环境部通过了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与之前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相比,笔者认为《处罚办法》的亮点之一,就是解决了多年来困扰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程序繁杂化问题,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繁简分流指明了方向。

以下结合笔者所在的江西省情,以最常见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处以罚款为例,探讨怎样根据《处罚办法》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根据《处罚法》,行政处罚案件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大类。普通程序又包括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几个重要的子程序。为了便于说明,本文按相应的子程序将案件的繁简程度划分为不同级别。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称为“简易级”;普通程序中的普通案件可称之“标配级”;对普通程序中较大的案件,行政机关负有告知当事人听证申请权的义务,不妨称之为“预听证级”;比“预听证级”大一点的案件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可称之为“法审级”;最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开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可称之为“会审级”。

对单位处罚款的案件,《处罚法》已明确规定“简易级”标准为三千元以下。“标配级”不用多说,高于“简易”低于“预听证”的都是“标配”。关键是要厘清“预听证”“法审”“会审”三个级别案件。

《处罚办法》规定,“预听证级”较大数额罚款对单位是指二十万元以上罚款,同时在规定听证案件的范围时沿用了《处罚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这实际上也是给了地方空间。由于《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预听证级”案件大额罚款为二万元以上,故江西省内只能适用二万元的“预听证级”标准。

关于“法审级”案件,《处罚办法》与《处罚法》的规定完全一致,都没有对“重大”的金额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对单位处罚款的案件,直接适用“预听证级”的二万元就可以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罚款二万元以上的案件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只有举行了听证的案件,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

这里还要注意江西省的另外两个规定。一个是《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赣府厅发〔2016〕43号),另一个是《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22号)。这两个文件都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罚款的,不论是否举行了听证,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但是,根据《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只有法律和法规才可以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由于上述两个文件都不属于法律或者法规,因此在2021版《处罚法》施行后,上述两个文件对“法审级”行政处罚案件范围的规定便不再适用。

关于“会审级”案件,《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罚款的“会审级”标准为五十万元以上。由于目前还没有关于集体讨论案件范围的地方规定,《处罚办法》施行后,这一标准可以无争议地直接适用。

经梳理,江西省生态环境系统对单位处罚款案件的级别分类见表1。

观点丨新《处罚办法》为办案繁简分流指明了方向

对于罚款案件的“预听证级”标准从老《办法》的五万元提高到《处罚办法》的二十万元,有人可能会感觉到一点小遗憾。因为目前即便是在广东省这样的发达地区,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其“预听证级”案件大额罚款的标准也只是十万元。但是无论如何,笔者认为,《处罚办法》对“预听证级”案件标准的大幅提高以及对“会审级”案件标准的明确规定,为生态环境系统乃至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程序化繁为简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对提高行政处罚办案效率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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