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麦特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07-26 16:11:11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温州麦特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市监处罚〔2023〕119号。

温州麦特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温州麦特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市监处罚〔2023〕119号;

案件名称:温州麦特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温州麦特香食品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林江河;

主要违法事实:1.当事人生产的2023-04-05批次“味美思”面包(规格型号为100g/包)被监督抽样,判定为“不合格”,已生产销售100包,召回19包,货值为160元。

2.当事人用于存放产品的库房无法进行有效地温湿度控制,不符合“味美思”面包标签上标明的“阴凉、干爽、清洁的场所,避免阳光直射,温度小于或等于25℃”的贮存要求。

3.当事批次面包有关“菌落总数CFU/g”出厂检验方法错误,不符合我国现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标准要求。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2.罚款25000元,罚没款总计25160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3.罚款25000元,罚没款总计2516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款项(缴纳方式详见附件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3-08-03;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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