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投智资管3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6日讯近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2023〕45号显示,成都投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投智资管)存在以下3项违规行为。
一、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报告,办公地址、从业人员等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该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报送基金管理人2022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该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对在管基金成都投智蜀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者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该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成都投智资管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成都投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成都投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报告,办公地址、从业人员等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该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报送基金管理人2022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该情形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对在管基金成都投智蜀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者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该情形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