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岁老人专职带两个孙子,大事小事一人包,送娃时不幸被撞,对方全责,该赔偿老人误工费吗?

2023-07-26 16:59:47 - CCTV今日说法

隔代情 深似海

虽已年近七旬

但带起孙子来

可是样样在行

既管作业又管饭

日常接送全安排

可送孩子回家的路上

意外来得太突然

69岁老人专职带两个孙子,大事小事一人包,送娃时不幸被撞,对方全责,该赔偿老人误工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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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69岁老人专职带两个孙子,大事小事一人包,送娃时不幸被撞,对方全责,该赔偿老人误工费吗?

69岁老人专职带孩子,每日独自负责两个孙子的生活起居,接送上下学,辅导作业。老人在送孩子回来的路上被撞骨折,对方全责,对方该不该赔付误工费?

A1:

你可以尝试按照一定的标准来主张老人的误工费,但你的主张不一定能够获得支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若老人想索赔误工费,需充分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具备劳动能力以及从事有偿劳动活动,具备收入来源。根据你的表述,老人69岁专职带孩子,若已退休,退休金无法算作工作收入,法院可能不会支持误工费的请求。

但是,在老人不具备收入的情况下,你可以尝试按照专门照看孩子人员的平均工资标准或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来主张老人的误工费。实践中,也有法院会以“误工费不应以年龄为标准,而应以是否有劳动能力为标准。即使超过退休年纪,但事故发生前有劳动能力、帮助照顾孩子,从事的是家政劳动,具有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为由,支持退休带孩子的老人主张误工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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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69岁老人专职带两个孙子,大事小事一人包,送娃时不幸被撞,对方全责,该赔偿老人误工费吗?

开发商交了房,物业管理公司在报装修时承诺水、电、气已入户并能够使用。自己装修好了后发现没有开通天然气。找物业,物业推卸给开发商,开发商又推卸称已经完成交楼了。业主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面对这样的问题小区,我该怎么办?

A2:

建议你先查明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等材料,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可去当地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供水、燃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开发商在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情况下进行了交付,涉嫌违约。虽然你已经接受交房并装修,但存在你在收房时无法立即发现的明显缺陷。因此,你在发现相关问题后,仍应该尽快主张自己的权利。建议你向当地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你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对用气等正常使用条件会有约定。如果购房合同约定了其安装燃气的合同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你可以向当地住建局等部门反映,或选择由人民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处理。仍未解决的,你可以整理合同原件、相关沟通记录等作为证据,起诉开发商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开发商完善相关基础设施至符合交付条件并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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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69岁老人专职带两个孙子,大事小事一人包,送娃时不幸被撞,对方全责,该赔偿老人误工费吗?

爷爷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去世前立有遗嘱,房子给我父亲,我叔和姑4人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但未按手印。老人去世后,这套房子一直没有过户,现在想要将这套房子过户给我,拿遗嘱去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明。因为老人去世后,家里叔伯闹得不愉快,去公证处可能会有一两人不到场,这样能否办理公证证明?

A3:

你爷爷的遗嘱已无法办理公证。如果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提供公证的遗嘱,建议你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确认遗嘱的法律效力。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于你的爷爷已经去世,他的遗嘱公证已无法继续办理。

不过,未经公证的遗嘱不必然影响其法律效力。建议查明你爷爷的遗嘱是否是亲自书写,签名是否真实,是否有日期,若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则爷爷的自书遗嘱有效。若遗嘱为代书或打印,根据《民法典》规定,则还需至少两名见证人签名才具备法律效力,且你的叔叔、姑姑因与继承人(你父亲)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见证人。若代书或打印遗嘱不满足上述法定条件,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另外,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法律上并未要求必须提交公证的遗嘱,建议你与登记机构沟通确认其要求。

若登记机构要求你必须提供公证的遗嘱,建议你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确认遗嘱法律效力,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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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69岁老人专职带两个孙子,大事小事一人包,送娃时不幸被撞,对方全责,该赔偿老人误工费吗?

我有个朋友在电影院找了一份工作。电影院要求她试用一天,进行双方的互选考察,再考虑要不要签劳动合同。她试用了一天,觉得很忙碌并且下班又晚,所以她就跟电影院的负责人说不干了,负责人却告诉她试用期没有工资。请问这是合法的吗?

A4: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电影院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劳动者享有因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需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若仅约定试用期,则该期限应视为劳动合同期。因此,如果你朋友与电影院只约定了一天的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那么你朋友和电影院约定的试用期并非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试用期,应视为你朋友已经和电影院建立了为期一天的劳动关系。你朋友有权利获得这一天工作的报酬。

即使按照电影院工作人员的说法这一天为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报酬,你朋友有权要求电影院按照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折算一天的工资,向她支付报酬。

建议你朋友与电影院充分协商,争取获得报酬的权利。若协商无果,她可以准备“工作证”“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双方沟通记录”等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通过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填写相关情况进行举报。若举报无果,她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以及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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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69岁老人专职带两个孙子,大事小事一人包,送娃时不幸被撞,对方全责,该赔偿老人误工费吗?

原承租人未征得原出租人同意私自向我转让商铺,私自加收入场费与租金。对方没有告知我其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否允许商铺转让与加收租金、入场费,也未告知我原出租人是否同意其做法。我怀疑我跟上个承租人签订的合同根本没有法律效应,我能要回损失吗?

A5:

根据你的描述,原承租人未经原出租人同意便与你签订了转租合同,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并非必然无效。你仅能在原承租人违反与你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主张赔偿损失。

你的情况主要涉及三方,原出租人、原承租人和你。若原承租人未经原出租人同意进行转租,如果原出租人和原承租人合同明确约定此种情况下原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那么他们之间的合同可能被解除。但转租合同与原租赁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并没有法律上的主从关系。转租合同的效力并不基于原租赁合同,也并不因原出租人同意或不同意而当然无效。你仍应该按照约定履行租金的支付义务,原承租人仍应当向你履行按约交付房屋并提供适租条件的义务。

若原出租人与原承租人解除合同,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给你、你无法使用商铺,则你可以基于原承租人存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原承租人在未征得原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增加租金、加收入场费,但如果你与原承租人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这类行为构成违约,你就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你只能在原承租人违反与你的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采取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等赔偿措施。

感谢值班律师:

69岁老人专职带两个孙子,大事小事一人包,送娃时不幸被撞,对方全责,该赔偿老人误工费吗?

陈远飞(北京)

实习编辑|王元泰

法务| 郑俊宇

维护|黎意杨立桐

主编|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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