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

2024-07-26 05:15:24 - 齐鲁晚报

记者 杨璐 济南报道

《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7月25日经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石晓表示,《条例》施行后,将对加强全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按照“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的管理体制,建立由政府主导,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其中,明确将湿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本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林长制考核内容,建立约谈制度。

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首先要摸清“家底”。《条例》明确了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湿地保护规划、湿地监测及预警等重要制度。其中,细化分级管理和名录制度,规范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名录发布及调整,重要湿地应当依法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条例》统筹河流、湖泊、海域等不同类型湿地保护需要,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规范引导湿地合理利用,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

山东作为沿黄唯一的沿海大省,滨海湿地、沿黄湿地资源丰富、功能重要。《条例》突出山东特色,规定沿海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滨海湿地的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强化黄河流域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职责,要求重点开展小流域水土流失和土壤盐碱化综合治理,做好河湖岸线保护修复。

科学推进湿地修复工作,《条例》规定湿地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

《条例》明确建立湿地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建立区域内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对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行为设定了责令限期拆除、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等法律责任,切实让法规长牙齿、能咬合、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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