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法庭上谎称父亲死亡 头区法院开出今年首份司法惩戒“罚单”

2024-07-26 10:50:11 - 乌鲁木齐晚报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饶俊华)在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被告黄某坚称开车将人撞伤的父亲“不在了”,在法官追问下,黄某承认自己说谎,他也因自己的虚假陈述行为换来“罚单”。7月25日,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头屯河人民法庭庭长柯媛媛说,这也是今年该院对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开出的首份司法惩戒“罚单”。

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发生于2021年7月,黄某将车给父亲驾驶,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邓女士撞伤,此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邓女士准备将黄某及其父亲、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黄某却向邓女士称其父亲已经死亡。

邓女士只好重新确定诉讼主体,直到近日,才将黄某父亲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列为案件被告,起诉至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庭审前,承办法官柯媛媛通过阅卷,发现当事人诉讼时均未提供黄某父亲死亡的证明。

“我父亲不在了。”庭审中,黄某坚称其父亲已死亡,却无法提供死亡证明。

承办法官询问黄某,其父亲死亡具体时间、原因、安葬等问题时,黄某支支吾吾,对基本事实的描述前后不一。法官一再向黄某释明诉讼活动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黄某这才承认其父亲并未死亡,目前在国外工作,无法电话联系,只能通过微信联系。

听到黄某的话,原告邓女士几乎崩溃,她斥责黄某为什么要说谎,自己为了确定诉讼主体,查找黄某父亲的法定继承人,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导致3年前的交通事故赔偿拖到现在才能起诉。

“对不起,我不是故意的。”黄某向法庭和原告邓女士道歉,他说,自己是车主,当时想着如果要赔偿找他就行了,于是就谎称父亲去世,没想到,一个谎言说出来,会引发连锁反应,自己只得硬着头皮把谎说下去,直到法庭上面对法官瞒不下去了。

黄某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与邓女士达成调解,保险公司承担赔偿25.6万余元,黄某赔偿6700元,为表示歉意,黄某当场履行了赔偿。

法院认为,黄某故意向当事人和法院虚假陈述的行为,拖延了原告邓女士获得民事赔偿的时间,已经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依法应当予以严惩。法院作出对黄某做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目前,处罚决定书已生效,黄某已履行了司法处罚。

法官提醒: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应诚实守信虚假陈述扰乱诉讼秩序将受到法律严惩

“查明真相、定纷止争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应当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头屯河人民法庭庭长柯媛媛说,制造虚假陈述、虚假诉讼、假借诉讼之名行非法之实,扰乱诉讼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受到法律严惩,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柯媛媛介绍,根据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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