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经理私盖公章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被公司开除!双方闹上法庭!一、二审法院判决大反转!

2024-07-26 13:00:54 -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一人事经理的劳动合同到期

与公司就调整薪资问题

还未达成一致

但她悄悄用公司的公章

私自续签了自己的劳动合同

人事经理私盖公章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被公司开除!双方闹上法庭!一、二审法院判决大反转!

公司一怒之下将其开除!

员工不服,闹上法院!

当地一审、二审法院看法不同,

最后会怎么判?

事件回顾

2019年12月2日,卿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日,岗位是人事经理。

2022年12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就续签合同调整薪资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12月7日,卿某私自使用公章与自己续订了劳动合同。

人事经理私盖公章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被公司开除!双方闹上法庭!一、二审法院判决大反转!

12月15日,公司以卿某私自加盖公章、伪造合同内容、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卿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等。

人事经理私盖公章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被公司开除!双方闹上法庭!一、二审法院判决大反转!

仲裁裁定:公司需向卿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7495元。

卿某、公司均对裁决不服,双方诉至法院。

一、二审法院看法不一

最终裁决:公司系合法解除

一审:公司不续签,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私自续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卿某作为人事经理,在明知双方调整工资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与自己续订劳动合同,有违订立劳动合同中的诚信原则。虽然用人单位对于公章保管存在管理问题,但续订该劳动合同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劳动合同的续订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说明卿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适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故判决如下:

公司应当支付卿某经济补偿金21819.21元(6234.06元/月×3.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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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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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双方劳动关系存续;

员工行为属严重违纪,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做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劳动合同期满后,2022年12月5日至12月15日期间,卿某仍在某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存续。

卿某工作岗位为人事经理,其工作职责包含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及管理,其应当知道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况且在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更应当谨慎行使权利。但卿某事先未征得公司同意,事后亦未经公司追认,故其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向街道工会报备后当众宣读解除通知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公司不向卿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1819.21元(6234.06元/月×3.5个月);公司无需向卿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本期封面:

人事经理私盖公章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被公司开除!双方闹上法庭!一、二审法院判决大反转!

申工社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法库

本期编辑:王冰鑫

见习编辑:杨佳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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