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为境外诈骗分子提供“话务引流”,同样构成诈骗

2024-07-26 18:26:06 - 广东检察

我知道拉人进群,是在帮他们搞诈骗。但钱来得太快,实在抵挡不住诱惑……”深陷囹圄的李某,忏悔地对办案人员说道。

明知是诈骗,为了钱,他竟选择成为诈骗分子帮凶。一起来看看龙华检察办理的这宗案件。

01只要拉人进群,就能轻松赚得好处费

2023年6月,李某注册了一家信息咨询公司。同年8月,李某通过境外社交平台寻找业务,平台用户小A(化名)向其推荐“拨打投资股票引流电话”的工作业务。

“只要拉人进群,就能轻松赚得好处费,这种业务真的是为了投资股票吗?”其实,李某意识到这是电信网络诈骗,但因有贷款未偿还,便答应对方。于是他大量购入电话卡,并让员工根据小A等上游团伙设定的话术,引导被害人加入群聊,由下一环节犯罪分子再对被害人进行诈骗。

以案释法 | 为境外诈骗分子提供“话务引流”,同样构成诈骗

此外,李某与上游紧密联系,持续翻新骗术,编造虚假招聘文员、招募“水军”给主播刷热度等谎言,诱导应聘者入局。就这样,李某明知是犯罪,但为了钱还是失去了最后的底线......

02诈骗罪获刑,最终落得人财两空

同年10月,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该案线索。龙华区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犯罪事实。经查,在2023年9月至10月案发期间,李某帮助上游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骗取人民币共计32万余元,从中分赃人民币共计11万余元。

以案释法 | 为境外诈骗分子提供“话务引流”,同样构成诈骗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境内居民实施诈骗,应当以诈骗罪论处。龙华区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以案释法 | 为境外诈骗分子提供“话务引流”,同样构成诈骗

03检察官提醒

非法获得“底料”(目标对象的信息),利用话术降低诈骗对象的警惕心,并引导其进入不法分子的群聊,进一步实施诈骗,李某的这种引流服务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一环。

为更好开展诈骗活动,诈骗分子可能会在网上发布网络兼职,通过小额返利博取信任后,以“连单任务”“操作失误”等各种话术一步步诱导“入局”。因此,面对高薪酬且简单上手的工作,大家要千万提高警惕性,谨防上当受骗,也勿做电信网络诈骗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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