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嚣张,不惯着!同一地址虚假登记60余家执照,移送公安!

2024-07-26 20:06:48 - 新浪财经头条

来源:老梁市监论谈

商事登记一网通

网络销售平台的快速发展

为图省事

逃避检查

提供虚假登记材料获取市场登记

是违法行为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理某网络投诉举报时发现,被投诉商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地址为虚构,实际为某户民宅。经过系统查询,使用该地址登记的市场主体多达60余家。通州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当即依法对涉事商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太嚣张,不惯着!同一地址虚假登记60余家执照,移送公安!

经调查,该虚假登记材料的提供者为某中介代理机构。该中介代理机构为申请人代办执照过程中,利用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的便利性,擅自使用房东身份证信息,伪造、变造房屋租赁合同及他人签名作为登记场所,填报虚假地址信息骗取营业执照,帮助主体规避执法部门的日常监管,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

经研判,本局认为该中介代理机构主观故意明显、涉案数量较多,性质恶劣。根据“两法衔接”相关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将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针对发现的问题,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先后开展2轮虚假登记专项行动,已将2家代办机构移送公安机关!

郑重提醒

    广大经营主体和中介机构,应遵循诚信、真实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主体注册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主体登记面临被撤销的风险,还可能触犯刑法。

 各经营主体和中介机构如发现上述违规行为,请及时改正!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

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的违法行为

清理虚假登记主体

护航通州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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