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贺州市中心城区产业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2022-08-26 11:19:02 - 政府网站

转自:广西贺州政府网

一、文件出台背景

农民产业发展用地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的重要安置措施,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近年来,特别是“十三五”期间,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中心城区范围开展了大量的征地拆迁工作,规划安排了一大批农民产业用地,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需求。但因受农民无足够的资金、技术、经验等诸多因素制约,所安排的产业用地未能得到有效利用,产业用地效益未充分发挥。

二、出台目的

为解决此问题,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组建工作专班,集中攻坚,在充分调研摸排基础上,起草了《贺州市中心城区产业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走完了程序。《暂行办法》的出台,在有力推动已规划的农民产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新规划的农民产业发展用地的使用和监管。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一)文件执行范围:贺州市中心城区。

(二)有关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五、主要内容及解读

《暂行办法》分为总则,产业发展用地的规划及用地审批,土地收益、监管和优惠政策,附则四个部分18条内容,对办法的适用范围、安置方式、安置资金来源、土地用途、审批程序、监管措施及优惠政策等作出了规定。

《暂行办法》与2017年出台的《贺州市中心城区产业发展用地和回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调整了产业用地安排的适用范围。根据《贺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心城区范围和核心区范围。中心城区范围内征地项目给予产业发展用地安置的具体范围为:东至莲塘镇炭冲村,南至贺街镇西南村及广贺高速,西至西环路及望高镇新元村,北至望高镇白沙河、洛湛铁路及姑婆山,即《贺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除清池村和百富村区域。其中,核心区范围内的项目除已有产业发展用地安排外,原则上以货币补偿或商铺方式进行安置,不再以留地方式安置。核心区范围为:东至马尾河及八步区古柏村,南至广贺高速公路,西至西环路,北至永贺高速支线。

二是明确了农民产业发展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或出让两种方式供地,改变原来单一划拨的供地方式。《暂行办法》改变了原来只能以划拨方式安排产业发展用地的方式,由单一的划拨供地变为划拨、出让两种供地方式。农民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更有利的供地方式。

三是改变了调整用途补缴出让金的内容。改变了2017年实施意见中关于“已取得产权证的产业发展用地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或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政府按照出让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鼓励类产业按评估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他类产业按评估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内容,明确申请按出让方式供地和依法转让产业发展用地的,须按法律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四是拓展了农民产业发展用地的利用方式,确保了农民长远生计保障。农民可以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方式等方式利用产业发展用地。选择合作开发方式的,合作开发协议需约定农民与开发方的产权分配比例,原则上应确保所建项目总产权面积的25%以上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容商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商业产权比例占商业总产权的1/3以上),确保了农民后续的生产生活保障。

六、有关政策扶持、优惠

(一)除市人民政府确定产业发展用地项目业主外,产业发展用地由城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具体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产业发展用地规划设计、预算、财评、招标等工程建设程序和有关手续。有关单位负责按照产业发展用地现状进行场地内平整,场地外通路、通水、通电。以上基础设施资金由财政部门具体落实。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产业发展用地的立项、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时,按照市人民政府权限,依法依规减免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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