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 | 网约车司机无证运营被罚!天津公布2起案例!

2022-08-26 20:02:46 - 媒体滚动

转自:天津广播

近期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通过“慧治网约车”数字化应用场景

对2起

无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案

的当事人进行了处罚

详情如下↓

1.刘某无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案

2022年5月10日,执法部门根据数据模型分析输出的网约车订单时间地点热力图,确定网约车运营活跃的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为执法点位后,迅速部署执法力量、架设智能布控设备对过往车辆违法违规运营情况进行排查。经布控设备扫描现场过往车辆信息与数据库车辆备案情况、网约车实时订单数据碰撞比对后,执法人员的智能检测设备手持终端预警显示一辆车牌照号为津GJ***2的黑色小轿车疑似非法营运。通过移动监管客户端“津监管”大数据平台查询确认该车辆违规运营信息后,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实施行政检查。该车辆驾驶员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并立即启动车辆,快速逃离现场。

2022年5月11日,执法总队联合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将当事人刘某传讯至河北支队,对其无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业务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刘某违反了《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部门对派单企业的违规派单行为进行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属地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刘某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违法违规运营行为危害客运市场秩序,因其通过网络接单并使用私家车运营,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较难识别,导致路面执法检查难、发现难、取证难、督改难。“慧治网约车”数字化应用场景通过数字化分析研判实现了数据的高效融合和有效运用,成为了执法人员识别和处罚违法违规运营网约车快捷高效的新助手。该案件的查处是“数据赋能部门联动精准执法智慧治理”网约车治理模式的成功应用,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的运用和与公安、网信等多部门的联动配合,展现出了数字化治理的强大动能,大大提升了案件办理效率,用数字赋能助推新业态监管能力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2.楚某无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案

2022年5月3日,执法人员在天津站前广场架设智能布控设备对过往车辆违法违规运营情况进行排查时,智能检测设备手持终端预警显示车牌号为津JC***8的小轿车疑似非法营运,经移动监管客户端“津监管”大数据平台查询确认该车辆违规运营信息后,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实施行政检查。车辆驾驶员非但没有停车接受检查,反而迅速倒车逃离现场。随后,该车辆驾驶员还将逃避执法检查的行车记录视频传至短视频平台,炫耀其成功躲避检查和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执法人员根据智能布控设备所显示的车牌号码,通过“津监管”一键导出该车辆历史订单数据和车辆、驾驶员运营资质状态;同时,通过网约车监管平台获取该车辆实时接单数据,初步确定其违规运营行为。2022年5月5日,执法总队通过网约车平台将当事人楚某传讯到河东支队,对其无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业务进行立案调查。至此,当事人楚某也默默删掉了短视频平台的“炫耀”视频。

当事人楚某违反了《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根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又因其将逃离执法检查现场视频公开发布并配以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从重处罚决定,给予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部门对派单企业的违规派单行为立案调查,该企业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逃离执法检查现场,并不等于逃脱行政处罚。智能布控设备的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违法违规车辆甄别速度和执法力量有效利用率;同时,大数据平台对于网约车及驾驶员资质识别、历史订单数据追踪及实时订单信息监控也对提高案件办理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该案件的查处充分体现了信息化手段对于行政处罚的辅助性和实用性,是“慧治网约车”数字化应用场景及“互联网+执法”的成功实践,进一步有效震慑了存在侥幸心理的违法违规运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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