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常识之《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2022-08-26 19:14:45 - 市场资讯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深入发展,以及技术更迭及应用的日新月异,洗钱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并呈现出大宗化、国际化、政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的复杂态势,与时俱进加强反洗钱监管,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已成为一个全球性课题。从2007年《反洗钱法》正式实施以及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开始,我国反洗钱监管政策与国际接轨程度不断提高。近年以来,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不断对国际反洗钱监管提出新挑战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反洗钱监管体系建设日臻完善,惩罚力度不断加强。

适应反洗钱活动发展新态势,以及逐步趋严的监管新要求,我国金融机构持续强化反洗钱风控,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目前多数金融机构在进一步提升反洗钱工作效能上依然面临不少挑战。比如,客户及交易数据分散、数据质量参差不齐,导致反洗钱工作人员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来收集、整理和核对数据;传统反洗钱工具误报漏报,导致大量资源消耗在调查低风险账户和交易上;金融产品推陈出新的速度非常快,洗钱的手段变化多端,增加了审查和监控的复杂性等。

2020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经过近四个月的意见征集及反馈,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4月16日印发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稿”或“新规”),《办法》已于2021年8月1日施行。

一、反洗钱监管对象的范围变化

正式稿规定的反洗钱监管对象的范围是在原《办法》的基础上根据近些年金融机构发展变化的情况,增加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机构类型。但鉴于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一直坚持以FATF提倡的“风险为本”监管原则,对于不同的监管对象也会根据其自身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而运用差异化的监管方法,经营规模较大、洗钱风险较高的金融机构会受到更多的监管关注及监管资源的倾斜。

二、反洗钱报告事项调整

反洗钱临时报告事项做了相关调整,在正式稿出台之前,反洗钱岗位人员调整及联系方式变更是金融机构每年反洗钱报送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正式稿将这一条改为“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管理部门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的”。

三、反洗钱监管手段及措施优化

在反洗钱监管手段及措施方面,与原《办法》的规定已有了较大的调整,主要体现为四点变化:一是删除质询措施,增加《反洗钱监管提示函》,便于及时向金融机构提示问题和风险隐患。二是完善现场风险评估措施。三是完善监管走访和约见谈话的适用情形。四是明确持续监管要求,跟踪监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五、其他修改

除上述主要变动外,正式稿还有一些其他的修改,体现出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趋向性。

资料来源:

http://www.yuantai.com.cn/news/21.html

https://www.163.com/tech/article/GM1KJ1GF00099BK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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