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管理者须履职尽责

2024-08-26 06:32:51 - 南宁日报

安全生产,不仅关乎社会大众福祉,更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仅需要全社会每一个人参与,更需要各主体单位积极落实。如果道路运输企业无视车辆超速行驶、超员行驶、超载行驶和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会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案例回顾】

今年4月23日,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广西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4月存在23起“三超一疲劳”(即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违法行为,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开展普法宣传,告知其未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危害和后果,并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5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查,该公司在责令整改期间“三超一疲劳”的违法行为已整改。该公司副总经理朱某因履职不到位,涉嫌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但因其违法情节较轻,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依法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南宁交通运输执法师资工作室成员梁观兰表示,根据案情,该公司2024年4月有23起“三超一疲劳”违法行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该公司副总经理朱某在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时,未督促动态监控人员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且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较低,致使交通违法行为居高不下。这些行为都表明,朱某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朱某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关于处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提醒】

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不断。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要求,压紧压实人员岗位责任,细化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建立风险管控清单、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风险管控到位、隐患整治到位,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形成人人关心安全、人人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

(王志鹏 杨芬 刘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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