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 北京星悦前程餐饮有限公司被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市监处罚〔2023〕628号】,涉及北京星悦前程餐饮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延市监处罚〔2023〕62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星悦前程餐饮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9MA04FJ979Y
工商注册号
110119031951412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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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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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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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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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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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金妍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9日从“竹螺记”加盟商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4日的螺满多牌“木耳豆角”5箱,每箱40袋,每箱190元,共计950元,“木耳豆角”常温下保质期180天,使用日期截止2023年3月4日。当事人在保质期内使用4箱又11袋,剩余29袋放在货架角落未能及时清理,由于店内员工日常培训存在疏忽,导致过期“木耳豆角”误用了2袋,使用的2袋过期“木耳豆角”制作了40碗笋尖螺蛳粉和5碗肉末螺蛳粉,两种螺蛳粉每份售价均是22.8元,45碗螺蛳粉售价共计1026元。2023年7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过期“木耳豆角”27袋,共计128.25元,现场拍摄照片并进行了扣押,文书编号:京延市监强制(2023)99号,财务清单编号京延市监强制(2023)99号。综上,当事人货值金额共计1154.25元,违法所得1026元。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认可在其经营场所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事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26元;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11542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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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0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2-06
处罚机关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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