砥砺五载·典型案例篇|擅用他人照片当交友平台头像?当心侵权!

2023-09-26 18:57:21 - 北京日报

砥砺五载·典型案例篇|擅用他人照片当交友平台头像?当心侵权!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会使用他人照片作为社交平台头像,这样做侵权吗?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刘某与北京某传媒公司、李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中,李某使用刘某照片作为某交友平台的头像,被刘某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李某未经刘某同意使用、公开其肖像,构成对刘某肖像权的侵害;涉案交友平台在接到刘某举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应当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2020年起,李某在某交友平台使用刘某的照片作为头像,刘某的同事和朋友多次误认为该交友平台的相关言论和行为系刘某做出,刘某对此不堪其扰。刘某向该平台实名举报并提交了本人身份证件,但平台一直未处理,直到2022年经刘某多次举报后,平台才对李某的账号进行了处理。刘某认为,李某将刘某的生活照用于交友平台头像,使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平台的交友活动为刘某做出,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涉案平台在接到刘某举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也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涉案平台运营方北京某传媒公司辩称,其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而且已经对涉案账号进行封禁处理,不应承担责任。

李某辩称,交友平台并未规定用户必须使用本人的头像进行聊天,用户可以上传任何照片作为头像。李某并不认识刘某,出于个人欣赏将刘某的照片作为头像,而且在2021年12月中旬收到平台提醒后已更换头像。刘某并非公众人物,李某使用的照片不具有高度指向性和辨识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刘某提交的照片底稿及身份材料,能证明涉案照片中的肖像与刘某肖像具有同一性。李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刘某的肖像照,并将其作为涉案平台的头像予以公开,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的行为致使他人误认为涉案账号系刘某注册,导致刘某被他人骚扰,给刘某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困扰,使刘某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因此李某需向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涉案交友平台,法院认为,自刘某首次向平台举报到平台对涉案账号进行处理近两年之久,此期间李某使用刘某的照片作为头像,涉案平台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李某和北京某传媒公司向刘某公开赔礼道歉,李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北京某传媒公司在1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其肖像是侵害肖像权最常见的情形之一。在网络世界,尤其是在社交平台上,使用真人肖像作为头像往往具有一定身份指向性,可能使平台内其他用户认定账号实际使用人即为肖像权人。因此,账号使用人的行为可能给肖像权人造成潜在风险,例如账号使用人实施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而降低肖像权人的社会评价,或实施其他行为使肖像权人受到误解、骚扰,导致肖像权人遭受精神损害。我国民法典设置了肖像权专章,充分保护每位公民的肖像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判决了社交平台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盗用他人照片作为头像的案件中,肖像权人就侵权情形通知平台的,平台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侵权网络用户,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侵权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肖像权人通知平台时应提供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如盗用头像账号的主页截图、肖像权人被盗照片的原图或者发布被盗照片的博文截图、肖像权人的其他照片及真实身份信息,否则平台可能以不构成有效通知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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