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审结一起因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详情是……

2024-09-26 08:03:20 - 媒体滚动

福建高院审结一起因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详情是……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通过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维护自身权益,并取得了显著成效。那么,权利人在丧失商标权利前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且又成功阻止他人出口定牌加工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对厦门嘉联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嘉联恒公司)起诉厦门艾达成鞋业有限公司(下称艾达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艾达成公司在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及向海关申请扣押嘉联恒公司出口至墨西哥的货物处理过程中,不存在滥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情形,不构成对嘉联恒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驳回了嘉联恒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该案二审判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产品暂被扣押

艾达成公司自2015年12月14日起陆续注册第15557522号、54887995号和第65218736号“MonCaramel文字”及第51764426号“MonCaramel文字及图”等多件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均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帽、袜等产品上。随后,艾达成公司将涉案商标申请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2022年5月30日,艾达成公司收到宁波海关隶属北仑海关向艾达成公司发来的《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称北仑海关查验到嘉联恒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至墨西哥一批婴儿服装产品上印有“MonCaramel文字”“MonCaramel文字及图”等标识,涉嫌侵犯了艾达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通知书载明,如果艾达成公司希望北仑海关提交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需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金。

2022年5月31日,艾达成公司向北仑海关提交了《请求海关扣留侵权货物申请书》,请求海关扣留货物。2022年7月26日,北仑海关根据艾达成公司的申请扣留了这批婴儿服装。

一个多月以后,艾达成公司收到了北仑海关发出的《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称北仑海关经调查不能认定上述货物是否侵犯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艾达成公司可以就该货物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措施。如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北仑海关将根据相关规定放行上述货物。

后因艾达成公司未就该批货物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措施,2022年10月,北仑海关通知嘉联恒公司取回被扣押货物。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案外人利物浦公司向墨西哥工业产权局申请注册了第551564号“MONCARAMEL”商标和第1522038号“MonCaramel文字及图”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服务项目上。2022年4月8日,利物浦公司出具授权书,称其在中国境内委托生产的标有这两件商标的产品仅出口至墨西哥销售,不会在中国市场销售。该授权书载明,利物浦公司在中国的合作供应商包括嘉联恒公司。

互诉对方侵权

事实上,在北仑海关发出《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后、放行被扣押货物之前,艾达成公司曾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嘉联恒公司起诉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下称思明区法院)。思明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控侵权的婴儿服装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项目虽均属于国际分类第25类,但具体商品所属类似群并不相同,不属于相同商品,且商品直接返销到墨西哥市场,未在我国国内销售,不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该判决已于2023年8月11日生效。

随后,艾达成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向海关总署提交《注销备案申请书》,申请注销涉案商标中第15557522号和第54887995号“MonCaramel文字”商标的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其理由主要为其中一件商标被宣告无效,另一件商标的使用范围有相应变更。

对于嘉联恒公司来说,其认为利物浦公司系“MonCaramel文字及图”等多件商标的权利人,艾达成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的行为系商标抢注,其利用涉案商标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阻止嘉联恒公司将货物出口至墨西哥等行为,已超过正常维权的需要,存在滥用权利的主观恶意,违背商业道德,构成对嘉联恒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此外,嘉联恒公司在取回被扣押货物之后以废品的方式对货物进行了处理,艾达成公司应赔偿嘉联恒公司经济损失。据此,嘉联恒公司于2023年11月17日将艾达成公司起诉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厦门中院),并索赔150万元。

2024年3月13日,厦门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艾达成公司在申请海关扣押时具备正当权利基础,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整个处理期间亦审慎行使权利,不存在滥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情形,并无刻意追求扩大损失的主观恶意,其就涉案商标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厦门中院驳回了嘉联恒公司的诉讼请求。

嘉联恒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释明判决理由

该案一波三折,最终以被诉侵权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而结案。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对此,该案二审主审法官李润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艾达成公司合法取得涉案商标,其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时,涉案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因此,艾达成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嘉联恒公司主张艾达成公司恶意抢注涉案商标,但缺乏证据证明,因此不予支持。其次,嘉联恒公司出口货物上使用了“MonCaramel”等系列商标,但在申报出口将案涉货物申报为“无品牌”,其未如实申报行为导致货物因涉嫌商标侵权被海关查扣。艾达成公司在不清楚货物具体用途的情况下,根据海关的通知申请扣留上述货物,而后对嘉联恒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利,其具备正当的权利基础。

“另外,艾达成公司在案件的整个处理期间审慎行使权利,难以认定艾达成公司申请海关扣押涉案货物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尽管另案生效民事判决并未认定海关所查扣的货物侵犯了艾达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这并不影响艾达成公司基于商标权利人享有海关保护措施及提出民事诉讼等权利。”李润民表示,在客观上,嘉联恒公司的举证尚不足以证明艾达成公司实施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行为。在海关部门经调查不能认定上述货物是否侵犯了艾达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后,艾达成公司并未进一步就该批货物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措施,该批货物已由嘉联恒公司自行取回。此后,艾达成公司在相关商标权被宣告无效后,也向海关申请注销备案。因此,艾达成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报记者姜旭通讯员欧群山)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原标题:福建高院审结一起因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产品出口引争议有理有据解纠纷)

(编辑:邵京京 责任编辑:吕可珂审校:冯飞)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