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在涟源法院一审宣判,25名被告人获刑,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

2024-09-26 12:37:45 - 环球网

来源:涟源法院

“3·18”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在涟源法院一审宣判,25名被告人获刑,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

9月24日,公安部挂牌督办、备受社会关注的“3·18“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由涟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涉案的谢某某等25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故意伤害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八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十八万五千元不等。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份至2022年4月份左右,在王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下,彭某某、黄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缅甸掸邦北部果敢自治区老街市等地组织诈骗窝点,利用虚假的“坤成资本”、“华奇创投”、“盈创睿投”、“晨维联盟”、“盛世融U”、“东睿腾晖”、“MM2”、“百豪汇”等投资平台引诱中国境内被害人投资进行诈骗,并形成比较稳固的犯罪集团。涉案诈骗金额高达三亿元。

法院审理

“3·18”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在涟源法院一审宣判,25名被告人获刑,涉案金额高达3亿元

涟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瑾、邹某、谢某宾等2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邹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被告人谢某瑾、李某某、杨某等5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谢某瑾、邹某、谢某宾等21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盛某某以暴力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各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大肆组织招募人员,或出境前往诈骗窝点实施犯罪,或在境内为境外诈骗犯罪提供帮助,隐蔽性强,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社会危害十分严重。

涟源市人民法院在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联动打击、集中宣判,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从严打击态势。同时,对多名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租借出去,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被告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全链条、各环节犯罪活动的从严惩处。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增强防骗意识和防范能力,牢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对超高收益的投资保持戒心,不要被暂时的盈利迷惑双眼,避免落入网络投资诈骗陷阱。

通讯︱颜维、曾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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