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酒有度 | 未成年人酒驾出事故,应该让谁来赔偿呢?
来源:中国酒业协会
某日,刘洋、王明、张强三人找到赵亮约吃饭。经过电话邀请,范东到场(均为化名),五人都是未成年人。期间,除范东外,其他四人共同喝了一箱多啤酒。聚餐完毕,经赵亮许可,刘洋拿着赵亮家的车钥匙,由张强陪同去赵亮家楼下开车。刘洋把车开回后,王明结账,五人都上车。该轿车登记车主是赵亮的父亲,属于赵亮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洋驾驶车辆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刘洋及乘车人范东、赵亮、王明受伤。
该事故经交警大队勘察处理,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洋夜间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车速,超车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范东因伤住院治疗。法院经审查证据,结合庭审意见,确认范东产生各项费用合计243863元。那么,这些费用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判罚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事故系多名未成年人共同饮酒后发生的特殊无证酒驾事故,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结合导致事故形成的相关人员存在的过错及交通事故责任综合认定。
范东:范东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对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应有基本认知,在明知刘洋等人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然乘坐刘洋驾驶的车辆,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范东对自身损失承担10%的过错责任。
刘洋:刘洋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并且驾车速度过快,超车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造成范东受伤,其对范东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酌定其对范东损失90%中承担60%的过错责任。刘洋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过错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赵亮:刘洋驾驶的车辆系赵亮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系赵亮提供车钥匙并允许刘洋驾驶。赵亮明知刘洋已经饮酒,且系未成年人没有驾驶证,仍允许刘洋酒后无证驾车,对导致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赵亮父母作为监护人和车辆所有人对车辆和车钥匙管理不严,其二人存在过错。赵亮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过错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二人对范东损失90%中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王明、张强:二人作为聚餐饮酒的共同参与人,对刘洋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负有提醒、劝阻的安全注意义务,其二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且还乘坐该车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二人对范东损失90%中各承担5%的过错责任。王明、张强的监护人,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深夜聚餐饮酒,后又无证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多人受伤、车辆受损的结果,牵连多个家庭。未成年人饮酒对自身身心健康不负责任,也不利于良好习惯和品行的养成。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社会各界亦应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外部成长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吸烟、酗酒等行为。同时对经营者的出售行为也进行了规制,对于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应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有效预防未成年人饮酒行为是一个长期且艰巨的任务,除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外,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责编/于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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