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336万买房加女友名字,分手后算谁的?法院判了

2023-10-07 18:31:26 - 黑龙江卫视

2021年6月,小金和袁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了恋爱关系。3个月后,双方在亲友的见证下,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小金家在江苏省南通市主城区购买了一套总价值336万元的商品房作为两人的婚房,小金的父母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200万元。

为了表达跟袁女士结婚的诚意,小金家一致提议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处写了小金和袁女士两个人的名字。因此,小金和袁女士两人为房屋剩余136万元房款的借款人,以该房产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但事实上贷款由小金一人按月偿还。

就在两个年轻人准备走入婚姻殿堂之际,两人却发现,因为双方相处时间较短,彼此之间缺乏足够深入的了解,很多生活琐事无法有效沟通解决,最终两人决定分手。

分手后,小金要求袁女士配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变更手续,由他单独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但袁女士不同意。为此,小金一纸诉状将袁女士诉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金和袁女士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然是为双方结婚而做的准备,是双方订立婚约意思表示的延续。小金虽将袁女士列为共同买受人,但涉案房屋首付款系由小金父母支付,购房贷款也由小金单独偿还,期待在婚姻缔结成功后让袁女士获得利益,具有彩礼性质。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小金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由其享有的诉请合法有据。

同时,法院还认为,案涉房屋虽未进行登记,但已完成全部结算,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对房屋项下的合同权利义务进行处理,有利于明晰权利,减少当事人讼累。当然,袁女士系案涉房屋的共同还款人和抵押人,《商品房买卖合同》权益归小金享有后,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影响银行所享有的债权和抵押权。所以在案涉房屋抵押贷款全部清偿前,未经贷款银行同意,不具备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登记的条件。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袁女士在所涉商品房预售合同具备变更登记备案条件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小金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袁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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