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邮局海关关于深圳市信达全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口侵权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1-07 17:21:04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2年1月7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深圳邮局海关关于深圳市信达全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口侵权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邮局海关关于深圳市信达全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口侵权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邮关知罚字﹝2021﹞357号

当事人:深圳市信达全球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学俯路华丰环宇工业园A栋2楼

法定代表人:翟文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71990R

2021年6月10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提运单号:5100579046414,目的地:新加坡。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有使用“SAMSUNG”商标的手机屏100块(以下称上述货物)。权利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SAMSUNG”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备案号:T2016-45159),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物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SAMSUNG”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值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物证、当事人承认侵权书面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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