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明天“乙类乙管”,医保报销怎么办?国家刚刚明确:医保继续支付,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补助

2023-01-07 08:40:40 - 每日经济新闻

随着官方宣布1月8日起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阳了”之后看病吃药医保如何报销也成为关注焦点。

1月7日,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发布《通知》表示,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新冠明天“乙类乙管”,医保报销怎么办?国家刚刚明确:医保继续支付,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补助

此外,为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感染对症治疗药物扩产保供工作,近日,国家药监局通过快速审评通道,批准布洛芬片等5个品种增产扩能相关补充申请。其中,布洛芬产能每日可增加1400万片(袋)。

新冠明天“乙类乙管”,医保报销怎么办?国家刚刚明确:医保继续支付,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补助

医保报销后个人部分由财政补贴

先执行至3月31日

据央视新闻报道,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今天发出《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部分地方因药品供应不足考虑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的,可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由省级医保部门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当地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新冠明天“乙类乙管”,医保报销怎么办?国家刚刚明确:医保继续支付,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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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明天“乙类乙管”,医保报销怎么办?国家刚刚明确:医保继续支付,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补助

多地此前公布新冠医保报销政策

优化疫情防控措施陆续出台后,新冠感染者人数大增,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接收新管感染者。为了应对此类新情况,多地医疗保障部门出台了临时性的新冠医保报销政策。

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官网6日消息,贵州省将未纳入贵州省医保药品目录的34个药品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实行甲类管理,政策内费用全额报销。临时纳入期限为2023年1月7日至3月31日,期限内费用基金予以支付;到期后调出,基金不予支付。

据“上海发布”消息,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上海将符合诊疗方案的近百种新冠药品,全部纳入本市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paxlovid)、安巴韦单抗注射液、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阿兹夫定片等。同时对医疗机构明确,抗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发生的费用全额按实单列支付,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此前消息,经国家医疗保障局批准,复方氨酚烷胺胶囊、复方氨酚甲麻口服液等6个药品将临时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按照甲类药品执行,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等疫情防控药品也已临时纳入北京市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此外,安徽明确新冠感染门诊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70%;河北三河发布《新冠病毒感染者医保报销政策明白纸》,明确不同人群的不同报销比例及金额;福建晋江门诊、住院皆可报销,比例50%~80%不等;山东将新冠症状网上问诊纳入医保;湖北将36种新冠用药临时纳入医保……

国家医保局:新冠药品不作政府定价

药企自主制定销售价格

据央视新闻报道,国家医疗保障局为适应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新形势新任务,围绕“保健康、防重症”,支持新冠治疗药品多元供给,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创新活力,维护公众利益,强化新冠治疗药品价格行为监督,促进新冠治疗药品公平可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试行)》并试行。指引从适用范围等十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指引》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含附条件上市)的新冠治疗药品,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称新冠治疗药品,是指直接针对新冠病毒发挥作用、具有阻断感染或病毒复制效果的药品,不包括缓解高热、咳嗽、疼痛等症状以及免疫调节、抗凝、生命支持等对症治疗的通用药品。

新冠治疗药品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药企业自主制定销售价格。医药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综合考虑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临床治疗价值等因素制定价格,努力改进生产经营降低成本,充分考虑销售规模对生产经营成本的分摊作用,动态调整价格,主动担当社会责任,使利润水平保持在合理范围。

医保部门积极支持医药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医药企业研发生产新冠治疗药品,尊重医药企业自主制定的具体价格,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依法不作政府定价、不作行政审批,重点为医药企业制定新冠治疗药品价格提供指引,整体提升新冠治疗药品挂网效率,通过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促使医药企业公开透明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

新冠治疗药品首次进入国内医药集中采购市场销售,实行首发报价集中受理、全国通行。

编辑|王月龙 杜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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