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的车辆出车祸 法院为何判保险公司不担责
三湘都市报11月6日讯 自家货车闲暇时通过网络平台接单送货,发生事故导致他人受伤,保险公司以车主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赔偿,伤者把货车司机和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11月6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岳阳人刘某开了一家百货店,为送货方便购买了一台轻型货车,刘某给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但保险单上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货车。
几个月后,有运货需求的吴某在货运用车平台上下单申请物流服务,刘某在平台上接单,并使用自家货车进行运送。送货途中,前车窗起雾,刘某在擦拭车窗时撞上前方停在辅道的车辆,导致吴某受伤,两车受损。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台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吴某无责。事故发生后,另一台车司机跟伤者吴某协商进行赔偿,吴某向刘某索赔时却遇到困难。刘某认为自己购买了保险,应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却称,刘某私自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且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吴某把刘某和保险公司一同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载明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货车”,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辆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刘某在保险期限内使用案涉车辆从事拉货运营业务,其行为属于营运范围。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后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未将此事项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上述约定及保险法相关规定。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刘某向吴某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4万余元。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湛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