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11-07 14:36:40 - 中国质量新闻网

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今年以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守秩序、守稳定,护民生、护发展”为主题,聚焦党中央关心、人民群众关注、违法行为高发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问题,深入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守护行动,集中力量依法查处一批价费竞争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广大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阴市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提供少儿教育培训服务,未公示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3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教育培训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领域,价格收费必须公开透明,保障学员及家长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规范教育培训机构明码标价工作,有助于学员和家长做出合理的消费决策,也能在出现价格纠纷时有据可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监管力度,规范教育培训行业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江阴某医院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开设在美团平台的店铺中展示有“口腔检查,¥15.8,1.1折,¥150”“超声波洗牙+抛光,¥59.9,3.0折,¥200”等20个团购项目。经查,上述“口腔检查”、“超声波洗牙+抛光”等团购项目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标注的划线价格无依据,也未有实际成交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2月1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是民生之需,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本案中当事人虚构划线价格,采取虚假价格比较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本案的查办,教育警示部分商家要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江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所获荣誉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18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认证的情况下,在公司网站中宣称“本公司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及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世界标准认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12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虚假宣传其获得了相关认证认可体系,对浏览该信息的公众造成误导,同时也对行业内相关企业构成一定程度的不正当竞争。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网络虚假宣传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

案例四江阴市某艾灸馆虚假宣传艾灸功效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16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提供艾灸服务的过程中,通过播放视频的方式,宣称“艾灸法,可以不经过肠胃直接将热力作用于静脉以赔补能量,提高正气、通调经脉、祛除病邪,像肾虚、失眠、虚胖、贫血,各种慢性妇科病、慢性肾病、类风湿、脊柱炎等等,对于西医来说的不治之症,通过重灸关元等穴位,都可以治愈。”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相关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2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通过月收费体验艾灸、播放视频宣传推广产品的方式招揽中老年人进店,利用中老年人的健康需求,夸大产品的功效,宣称“艾灸”具有疾病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甚至会延误患者的病情治疗。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涉老保健领域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疾病治疗应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检查就诊,切勿相信不法商家的“包治百病”。

案例五江阴某美容馆虚假宣传美容服务功效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6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的宣传牌中含有“西班牙INDIBA[内脏脂肪管理]:脂肪肝调理、腹部胀气、内脏脂肪减脂。”“西班牙INDIBA[疼痛及炎症管理]:肩周炎、关节炎、肌肉劳损、陈旧损伤。”“西班牙INDIBA[亚健康管理]:低体温症候群、月经不调/痛经、寒症、肠胃不适、代谢综合征。”等内容。经查,上述“西班牙INDIBA[内脏脂肪管理]”“西班牙INDIBA[疼痛及炎症管理]、“西班牙INDIBA[亚健康管理]”为当事人经营的美容项目,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宣传依据,也未能对上述效果作出相应的解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医美机构在消费者中制造“容貌焦虑”“身材焦虑”情绪,虚假宣传、过度宣传等问题凸显。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展示的宣传牌招揽客户尤其是爱美女性进店,夸大产品的功效,甚至暗示其具有疾病预防、治疗作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案件的查处,严厉打击了民生领域夸大虚假宣传营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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