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赋予乡镇等机构监督检查权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有这些新变化

2023-12-07 17:23:53 - 西部网

明确赋予乡镇等机构监督检查权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有这些新变化

西部网讯(记者宋洋马晴茹)“此次修改后的《条例》聚焦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12月7日,陕西省政府新闻办举办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订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从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确定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李建文介绍,《条例》是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现行《条例》于2005年9月由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历经2012年、2017年和2020年三次修改。“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在旧版的基础上删除12条,新增21条,修改46条。于2023年9月27日修订通过,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68条。”

《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制度保障上,对生产经营单位如何具体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上,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的赔偿义务,对原《条例》的处罚事项上调了罚款金额,切实保障法制的统一。

同时,《条例》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及时确定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层面,明确授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力,并规定可结合实际赋予乡镇(街道办)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

李建文说,在综合监督管理层面,《条例》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执法;对于其他部门的保障责任层面,规定其他部门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供支持保障。

此外,《条例》还对各部门协作配合、联合惩戒等进行具体规定。在联合惩戒方面,明确四类虽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应当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具体的惩戒方式主要包含了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等,目的是通过齐抓共管,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围绕《条例》的贯彻落实,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将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督促责任落实,及时督促检查贯彻情况;适时启动“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活动,督促《条例》确定的各项制度得到全面贯彻并执行到位。

编辑:马晴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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