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有一部保护澜沧江的法律”

2024-03-07 08:01:46 -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环境报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创新性制定了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和《黄河保护法》的相继出台,让“江河战略”法治化进程向前迈进一大步。与此同时,《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我国生态保护领域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澜沧江与长江、黄河都发源于青藏高原腹地,共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生态体系。我认为,澜沧江也应当有一部保护法律。”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召开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首席专家连玉明对中国环境报记者谈起履职一年的感悟与思考。

在连玉明看来,与长江、黄河相比,澜沧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澜沧江浩浩荡荡从青藏高原奔流而下,流经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在越南流入南海,完成了它的跨国之旅。它是我国通往外界的一条水上通道,更是中国在亚洲水塔中的关键节点,是一条国际性河流。

而青藏高原与长江源、黄河源、澜沧江源等生态一体化保护和系统修复,对于持续增强这个区域生态系统循环能力,乃至维护我国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物种安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加强青藏高原特别是三江源的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启动研究制定澜沧江保护法应被提上日程。

探索

特殊生态区域和流域保护相结合的新方式

“一条河川,一部法律”是近现代水事立法的重要经验。比如,美国的田纳西河、欧洲的莱茵河、法国的塞纳河等,均注重流域立法、践行流域治理理念、建立流域共治机制。

“我们缺乏一个针对特殊区域的系统的法律保护体系。”连玉明认为,在《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陆续实施的背景下,加快研究、制定、出台澜沧江保护法,就可以构建起青藏高原、长江、黄河、澜沧江“1+3”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以保护这个区域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连玉明提醒,澜沧江保护法的制定要考虑到青藏高原、长江、黄河、澜沧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汲取《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充分考虑青藏高原及澜沧江特殊的生态环境、地理人文、经济社会等因素,探索一条特殊生态区域和流域保护相结合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新路径。

探索

三江源头区域完整保护的可行方案

日前,澜沧江凤庆段第一艘可载客60人的游船“滇红一号”顺利下水,船里船外都是浓郁的滇红元素。游船公司负责人姚猛介绍,“游船的顺利下水是为后期‘五彩澜沧江’的航运开发和利用作准备,为凤庆县旅游提供新亮点。”

“五彩澜沧江”是云南省临沧市追求的目标,这座因临澜沧江而得名的城市,以着力解决澜沧江沿岸局部生态脆弱、两岸景观结构单一、部分地块裸露等问题为切入点,推动澜沧江保护与合理开发齐头并进。

发源于青海省唐古拉山东北部的澜沧江,流经西藏、云南,在我国境内全长2161公里,其中在云南境内为1247公里,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出境,沿岸各地均在积极探索河流保护措施。

以云南省为例,早在1991年出台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2014年进行了修订。

2023年3月,“澜沧江流域(西双版纳段)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合作点”挂牌,旨在把案件审理搬到澜沧江一线、把法律法规普及到澜沧江一线、把生态修复落实到澜沧江一线。

2023年8月,临沧市、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三地中级人民法院共同签订《澜沧江流域(临沧—普洱—西双版纳段)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通过建立跨州市协作,构建司法协作新平台,共启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篇章。

各地实践为澜沧江保护提供了有益探索,也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但连玉明认为,“各自为战”或局部联合并非长久之计。“随着2021年长江源、黄河源、澜沧江源整体划入三江源国家公园范围,实现三江源头区域的完整性保护,需要在国家层面把澜沧江保护法尽快提上议事日程,更加注重源头保护与流域协同的统筹协调,加强澜沧江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和修复,促进区域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连玉明说道。

探索

立法保障跨国合作水体保护的新路径

2023年12月,来自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和越南驻华使领馆和媒体代表赴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深入了解我国在保护澜沧江、促进流域水生态治理和水电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果。此次活动旨在进一步凝聚共识,深化澜湄水资源合作。

澜沧江的国际属性使得对其利用和保护需要沿岸各国的相互合作。

我国高度重视澜沧江—湄公河国际合作,2016年正式启动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目前,《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已经开始实施。

连玉明介绍,在新一轮的行动计划中,水资源合作是一项重要内容,要推动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文条件变化规律和适应战略联合研究,举行开放性磋商,助力应对水资源挑战的政策规划和联合行动,加强流域层面水资源管理政策协调。

因此,连玉明建议相关部门把研究制定澜沧江保护法纳入《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的体系中,在遵守国家主权与国际合作原则以及平等互助原则的基础上,六国协商推动现行体制、制度、机制、责任开展集成创新,加快研究制定澜沧江保护法,逐步把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合作纳入法治框架,探索一条立法保障跨国合作水体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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