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久禾乐器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查字〔2024〕3号)

2024-03-07 15:57:08 - 中国质量新闻网

关于上海久禾乐器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查字〔202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上海久禾乐器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查字〔2024〕3号)

当事人:上海久禾乐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晨,统一社会信用编码:310120006606202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28幢1层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从日本进口二手钢琴等货物的过程中,在明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仍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委托上海忠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陈学忠(另案处理)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7票货物,申报货物中二手钢琴共计245台,旧钢琴凳共计245个,申报价格共计C&F23077500日元。进口上述二手钢琴的低价货款和差额货款分别通过陈学忠和地下钱庄向外商支付。经查,上述7票货物实际价格共计58412000日元。2023年8月1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当事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经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504682.2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不起诉决定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税款核定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4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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