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健英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4〕26号)

2024-03-07 17:27:11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苏州健英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4〕26号)

关于苏州健英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4〕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4〕26号

当事人:苏州健英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唐庄路298号A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玉玲

海关代码:3205263730

当事人委托上海杰创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海关申报从中国台湾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三项货物电源板10台,申报价格FOB13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9018909991,进口报关单号222520231000132166。

经查,申报第三项货物实际为旧品,为禁止进口商品。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2024年1月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直接退运,退运报关单222520240000001077。

以上行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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