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公布《金融稳定法》草案 力促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法制化常态化

2022-04-07 15:27:00 - 中国网

中国网财经4月7日讯(记者曾蔷)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4月6日,为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央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金融稳定法》草案”),向社会展开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稳定法》草案指出,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处置措施,落实处置资源,维护金融稳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金融稳定法》草案中明确了相关机制安排。

对于《金融稳定法》的即将出台,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整体看,《金融稳定法》符合我国金融发展实际,切中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重点,有效夯实了我国金融稳定的法律基础,有助于健全覆盖全市场的金融稳定监管制度,完善统一协调的金融风险防控处置机制,有力促进新时期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法制化、常态化,有效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健全维护金融稳定长效机制

近年来各部门、各地区协作联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长期积累的风险点得到有效处置,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金融稳定基础更加牢靠,金融业总体平稳健康发展。央行发布消息称,当前我国正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立足“两个大局”,有必要制度先行、未雨绸缪,制定《金融稳定法》,总结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健全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央行进一步指出,我国当前已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基础法律为统领,以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重要内容、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多层次金融法律体系。但涉及金融稳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有必要专门制定《金融稳定法》,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法律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接受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中表示,维护金融稳定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如何更好地维护金融稳定,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支持。在内外部经济金融环境复杂多变、金融稳定面临一定挑战的情况下,我国拟制定金融稳定法,有助于弥补金融稳定的法律短板,从法律层面明确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目标和要求,将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推动我国金融业长期健康稳健可持续发展。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此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为我国金融稳定的核心法律,进一步压实了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着力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推进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以进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细化各方主体责任

据悉,《金融稳定法》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草案旨在建立健全高效权威、协调有力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以进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指出,《金融稳定法》草案明确了整个防范化解重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整套工作机制和流程安排,不同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以及里面的重大制度设计,有助于整个金融稳定工作常态化运行。

其中,《金融稳定法》草案明确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金融委)职责,负责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研究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涉及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同时,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责任,落实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议定事项。

前期处置实践表明,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失效、经营模式粗放,以及部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违法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金,是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重要原因,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也需进一步落实和强化。

《金融稳定法》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及时主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金融风险防控职责,严密防范、早期纠正并及时处置风险。人民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明晰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机制安排

处置金融风险需要投入财务资源。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要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3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明确提出“9月底前完成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相关工作”,同时这项工作由央行牵头,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等按职责分工推进。同日,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在国际上,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各国处置金融风险的普遍做法。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初步考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用于具有系统性隐患的重大风险处置,与发挥常规化风险处置作用的存款保险和行业保障基金都是我国金融安全网必不可少的部分,并且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区分不同行业、不同主体实行差别化收费,以平衡好风险、收益与责任,避免国家和纳税人利益遭受损失。

此次发布的《金融稳定法》草案中明确了对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相关机制安排。《金融稳定法》草案显示,国家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统筹管理,作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用于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等偿还。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董希淼对此表示,我国已经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部分金融行业也建立了一些行业性的保障基金,比如保险保障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等。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覆盖面会更广,有助于拓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资金来源,在存款保险制度之外建立起更加市场化的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风险处置机制。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将与保险业、信托业等保障基金一起,共同构筑起更加全面牢固的金融安全网。现金融稳定法把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写进去,将使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具有法律效力,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等将有法可依。同时,也能明确各方职责。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可能是地方政府筹集一部分,中央财政出一部分,金融机构认缴一部分是。这些都需要法律来进行规范。

曾刚补充道,总体上看,作为关注系统性风险的保障机制,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推出,有助于弥补我国现有的行业保障机制的不足,进一步完善金融安全网建设,提升我国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化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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