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北京蓝之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被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蓝之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3〕444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市监处罚〔2023〕44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蓝之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0FJ30XB
工商注册号
110108023646759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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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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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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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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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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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赵灿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违法事实
2023年3月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蓝之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进行检查,在现场检查发现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16日的筷手小厨“麻辣味小龙虾调味料”(200g/袋),保质期12个月。共计2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6日的筷手小厨“蒜蓉味小龙虾调味料”(320g/袋)保质期9个月,共9袋,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2日从北京伊诺前进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筷手小厨“麻辣味小龙虾调味料”和“蒜蓉味小龙虾调味料”。2022年7月12日购进了10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16日的“麻辣味小龙虾调味料”保质期12个月和10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6日的“蒜蓉味小龙虾调味料”保质期9个月。2022年8月2日购进了5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6日的“蒜蓉味小龙虾调味料”保质期9个月。进货单价8元每袋,销售单价12元每袋。过期后销售“麻辣味小龙虾调味料”4袋。现场封存“麻辣味小龙虾调味料”2袋和“蒜蓉味小龙虾调味料”9袋。 综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所得共计48元,货值金额共计180元。当事人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和相关凭证,但未建立了食品进货台账。因涉案产品未单独设立存放处,故无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8元;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13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3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6-30
处罚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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