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适化”酒店式公寓“看上去很美”!浦东新区消保委:租赁前应实地看房,细看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4-04-07 17:13:00 - 媒体滚动

转自:劳动报

“舒适化”酒店式公寓“看上去很美”!浦东新区消保委:租赁前应实地看房,细看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浦东新区消保委发现,各个线上平台上都有不少酒店式公寓的招租广告,但是公寓在看似“精致”“有格调”的装潢背后,实际上有着不小的隐患。4月7日,浦东新区消保委披露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消费者还未享受就被空调噪音“劝退”。浦东新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租赁酒店式公寓,享受“个性化”“舒适化”服务的同时,应实地看房,特别是消防保护、安全隐患等要慎重了解。

浦东新区消保委披露,近日,浦东新区消保委收到消费者黄先生的投诉,此前,黄先生入住某酒店式公寓,支付方式是押一付一。期间,黄先生总共付了押金、房费、水电总计5700元。但是,黄先生在住宿期间因空调外机噪音大影响休息,于几日后就提前退房。然而,经营者表示只能退押金不退剩余房费。黄先生对此不满,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要求按入住天数折算退还剩余房费及押金。

受理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即与黄先生联系了解情况。黄先生表示空调外机噪音影响大,实在不想再租。经营者则表示已经安排专人来维修。此后,在消保委调解下,经营者与黄先生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房费和押金,黄先生表示满意。

浦东新区消保委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及“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在本案例中,黄先生因空调外机噪音大影响休息,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的公寓,这可以视为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目的,即提供了一个安静、舒适的住宿环境。因此,黄先生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协议。同时,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黄先生有权要求经营者按入住天数折算退还剩余房费及押金。

浦东新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租赁酒店式公寓,享受“个性化”“舒适化”服务的同时,要注意实地看房,特别是消防保护、安全隐患等要慎重了解;同时应细看合同,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租赁物的状况、使用方式、维修责任等相关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消费者还应注意及时沟通,在租赁期间,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应及时与经营者沟通,要求经营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此外,果断维权,如果经营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头图来源:图虫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