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50证券简称:三花智控公告编号:2024-028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6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6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6日9:15至2024年5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新昌县澄潭街道沃西大道219号三花工业园区办公大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亚波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43,844,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70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4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4,820,5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178%。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关联股东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三花绿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激励对象需回避表决。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75,525,6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7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8,319,0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33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表决权事项。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石建辉先生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在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期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9,542,9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343%;反对152,011,3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099%;弃权2,29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50,518,7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880%;反对152,011,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333%;弃权2,29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7%。
2、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9,641,2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1%;反对1,912,9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1%;弃权2,29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00,617,0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50%;反对1,912,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3%;弃权2,29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7%。
3、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0,052,0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134%;反对151,502,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309%;弃权2,29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51,027,8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722%;反对151,502,1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491%;弃权2,29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7%。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1,225,1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956%;反对150,329,1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487%;弃权2,29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52,200,9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661%;反对150,329,1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552%;弃权2,29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7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花智控”或“公司”)的委托,就独立董事石建辉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截至2024年4月25日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以下简称“本次征集投票权”)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和独立董事石建辉如下保证:即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征集投票权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三花智控的说明予以引述。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三花智控独立董事本次征集投票权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花智控独立董事本次征集投票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根据《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征集。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可以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的《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以下简称“《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确认及“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石建辉,为公司独立董事,石建辉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以下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公开征集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规定,具备公开征集投票权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征集投票权涉及的《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已依法披露,《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及其附件《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的内容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征集人石建辉已依法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征集投票权的情况及行权结果
根据征集人石建辉先生确认,截至2024年4月30日,征集人石建辉本次征集投票权征集获得授权的股东人数为0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投票权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征集投票权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的主体资格、征集程序及行权结果符合《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李科峰
经办律师:
钟超
2024年5月6日
证券代码:002050证券简称:三花智控公告编号:2024-030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2023年11月14日,公司披露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127)。具体关于回购股份的信息详见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6.00元/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3,961,7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740%,最高成交价为29.0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9.8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19,919,680.07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如下: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情况继续实施回购计划。回购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