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州孙贤均医院有限公司被罚款14000元

2022-06-07 18:00:42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6月6日,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开州孙贤均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开州孙贤均医院有限公司被罚款14000元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开州市监处字〔2022〕106号

当事人:重庆开州孙贤均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92397039

住所:重庆市开州区白鹤街道白鹤工业园C栋

法定代表人:孙建民

2022年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医用计量器具无检定标志和检定证书,当事人涉嫌违反《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2年7月4日,经营范围:预防保健、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五官科、中医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59923970350015417A1002)。2013年1月当事人购进邦盛医疗装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FS-500DDR的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一套用于检查人的肺部和人体骨骼病情,按照检查部位收取不同的检查费;2013年12月当事人购进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iM8B多参数监护仪1台用于监护手术病人和危重病人的心率、血压、呼吸系统的变化情况,按小时收费;2019年1月当事人购进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E-1201的数字式十二道心电图机1台用于心脏病住院病人的常规检查,按次收费。至本局查获时止,上述医用计量器具未经检定。因当事人不提供收费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在本局查获后,当事人积极改正,于2022年3月9日取得了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上述医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检定结论是合格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3.询问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本局已书面告知当事人接受询问的相关要求;

4.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医用计量器具未经检定的事实以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以及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多参数监护仪、数字式十二道心电图机是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6.当事人提供的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2022年3月9日出具检定证书三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上述医用计量器具经检定是合格的事实;

2022年4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开州市监罚告〔2022〕8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本市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以下合称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或者首次强制检定。当事人使用的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多参数监护仪、数字式十二道心电图机皆是《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的工作计量器,当事人应当按规定申请检定。但当事人在使用上述医用计量器具期间没有申请检定,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不得销售、使用下列计量器具:(四)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证书有效期的;”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应依据《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销售额、违法所得,或者销售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及拒不提供真实账目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

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但当事人在使用过程中自觉做到定期维护,案发后积极改正,请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其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检定结论为合格,综合裁量,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14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缴款凭证后,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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