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等2项收费阶段性降低或免收

2022-06-07 23:00:56 - 媒体滚动

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等2项收费阶段性降低或免收

市发展改革委介绍,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阶段性免收工作的通知》。两项通知明确将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50%,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在2022年6—8月(共三个月)产生的单位生活垃圾免收处理费。详见↓

关于阶段性降低有关行政事业性

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将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至现行标准的50%,收费项目范围等其他规定不变。鼓励其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现行收费标准详见《关于本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9〕4号)。

三、各执收单位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并自觉接受市、区两级价格、财政等部门监督管理。

四、上述降标规定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自2022年4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已全额缴纳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付。

关于做好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阶段性

免收工作的通知

一、适用对象

属于《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沪府规〔2019〕28号)第三条列明的应缴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象,即在本市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以下简称“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

二、免收范围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在2022年6—8月(共三个月)产生的单位生活垃圾免收处理费。其他月份仍按照“按量征收”原则进行计征。

三、办理方式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阶段性免收工作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无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即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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