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食品(佐芝客便利店豆中宝干酱)核查处置情况

2023-06-07 18:36:13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3年6月6日,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佐芝客便利店豆中宝干酱。

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食品(佐芝客便利店豆中宝干酱)核查处置情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沈阳市沈河区佐芝客便利店(经营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翰林路5甲号)销售的豆中宝干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沈阳市沈河区佐芝客便利店销售的豆中宝干酱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5日,抽样日期为2022年11月27日,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NY/T900-2016《绿色食品发酵调味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沈阳市沈河区佐芝客便利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和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022年12月30日,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沈阳市沈河区佐芝客便利店实施现场检查。经查,不合格的豆中宝干酱(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5日),购进30袋,已全部售完。我局依法要求该经营者采取公告召回措施,经营业主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该店发出召回公告后,安排人员到店内做召回宣传,并做好相关记录。在召回期间,没有顾客前来反馈在该店购买豆中宝干酱有问题的情况。

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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