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4-06-07 02:01:48 - 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38证券简称:通威股份公告编号:2024-046

债券代码:110085债券简称:通22转债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905元(含税)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9.05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如发生变动,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股份回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本次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4,501,977,571股扣减回购股份20,082,326股后的股份4,481,895,2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9.05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4,056,115,196.725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股份,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20,082,326股存放于回购专户,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应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4,481,895,245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481,895,245×0.905)÷4,501,977,571≈0.901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901)÷(1+0)=(前收盘价格-0.901)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及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通威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账户:B88****926)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5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1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1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90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8-86168555

联系邮箱:zqb@tongwei.com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

证券代码:600438证券简称:通威股份公告编号:2024-047

债券代码:110085债券简称:通22转债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利润分配调整可转债转股

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转股价格:35.50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34.60元/股

●通22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4年6月14日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6月6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13日)期间,本公司可转债停止转股,2024年6月14日起恢复转股。

一、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28号文核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2,000万张,发行总额1,2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2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简称:通22转债,债券代码:11008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通22转债”自2022年9月2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通22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39.27元/股。由于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通22转债”转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转股价格为35.50元/股。

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9.05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如发生变动,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由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4,501,977,571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20,082,326股,实际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为4,481,895,245股,以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9.05元(含税)来计算,本次利润分配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056,115,196.725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3日,除权(息)日为2024年6月14日。因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涉及差异化分红情形,公司以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901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次公司利润分配将触发《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由此导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因公司2023年度派送现金红利,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需相应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35.50元/股),D为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派送现金红利(0.901元/股),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规则,调整后的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35.50-0.901≈34.6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6月14日生效。“通22转债”于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停止转股,2024年6月14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

股票代码:600438股票简称:通威股份公告编号:2024-048

债券代码:110085债券简称:通22转债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披露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公司已于2024年6月5日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了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现将变更后的公司基本信息披露如下: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7305821R

2、名称: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3、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4、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88号

5、法定代表人:刘舒琪

6、注册资本:4,501,973,746元整

7、成立日期:1995年12月8日

8、经营范围:(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饲料加工;水产品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食品制造业;兽用药品制造;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池制造;燃气、太阳能及类似能源家用器具制造;计算机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以上经营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渔业、畜牧业;畜牧服务业、渔业服务业;曾药经营;太阳能发电;电力供应;电气安装;工程设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环境治理业;商品批发和零售;租赁业和商务服务业;进出口业;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

股票代码:600438股票简称:通威股份公告编号:2024-049

债券代码:110085债券简称:通22转债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调整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6.00元/股(含)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35.10元/股(含)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4年6月14日

一、回购股份基本情况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本次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36.00元/股(含),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9)。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将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9.05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根据有关规定和《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36.0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35.10元/股,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481,895,245×0.905÷4,501,977,571≈0.901元/股。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36.00-0.901)+0]/(1+0)≈35.10元/股。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为35.10元/股的情况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20亿元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6,980,0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2657%;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40亿元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13,960,1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5313%。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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