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要赡养费,九旬老人状告七个子女

2024-06-07 22:30:02 - 媒体滚动

转自:法治日报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赡养费纠纷案件。原告李阿嫲(化名),一位九旬高龄的老人,因生活不能自理且子女在赡养问题上产生分歧,不得已将七名子女告上法庭,诉请七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980元。

为讨要赡养费,九旬老人状告七个子女

原告李阿嫲出生于1932年,辛苦育有三子四女,如今却因子女的赡养问题而陷入困境。随着年事已高,她每月仅靠400元的养老金和政府每月补助的200多元艰难度日,而身体的衰弱更是让她急需子女的关怀与照顾。

在庭审现场,大儿子首先发言,他表示:“母亲的诉求我同意给。”

紧接着,二儿子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我同意给我老妈980元,但是这些钱必须直接打到我老妈的账户上。我不同意把钱给大哥。”

三儿子则激动地表示:“我不愿意直接给钱,因为老妈被我大哥控制。我把钱给老妈,最后都是被大哥拿走。我愿意亲自养我老妈,只要老妈的证件给我,我都愿意负责她的生活。过年时生产队的分红,谁负责赡养就应该分给谁”。

最后,李阿嫲的四个女儿共同发表了看法,表示“我们均愿意每月给母亲980元的赡养费用”。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李阿嫲已九十岁出头的高龄,且存在生活自理困难、神志偶尔不清、认人有困难等情形,其自己几百元的月收入,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其日常生活的需求。被告大儿子、二儿子、四个女儿均于庭审中表示,愿意向原告支付每月980元的赡养费。三儿子也表达了赡养老人的意愿,应当同其他被告一起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不能将兄弟之间的矛盾转嫁到母子关系之上。

因此,法院考虑到原告的实际生活困难、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各被告赡养老人的意愿,对各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980元的主张,予以认可。法院呼吁,七个子女的生育,耗费原告一生的心血,原告老人若在人生临终之际,想起七子女为自己的赡养问题而矛盾重重,恐悲不自胜。望各被告作为子女,应同心齐力,摒弃前嫌,共同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方能不愧于父母养育之恩。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判决七名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李阿嫲支付980元赡养费。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这起案件反映了家庭在赡养老人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希望这起案件的判决能够引起更多人对老年人权益的关注,推动社会形成更加尊老、敬老的良好风气。同时,也呼吁所有子女要珍惜与父母的亲情关系,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这不仅是一种情感的回馈,更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家庭美德”的践行,共同为老年人创造一个幸福、安宁的晚年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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