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私募基金备案重要反馈意见及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最新要求梳理

2024-06-07 17:37:52 - 东莞阳光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目录

一、近期私募基金备案重要反馈意见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最新要求梳理 

01

 近期私募基金备案重要反馈意见

(一)收益互换

反馈意见

补充意见:请签署补充协议限定收益互换品种(不得豁免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

解读:近年来,监管部门逐步加强对场外衍生品业务的监管。近期中基协也加强对于私募基金投向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关注,以投资范围内含有“收益互换”为标准来进行反馈。从上述反馈可以看出,如确实投向收益互换,需要详细说明具体的投资品种、收益互换结构、对手方、挂钩标的、名义本金规模、保证金比例,且需要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交易的监督职责。

(二)量化私募涉及新三板标的新产品备案被退回

反馈意见

要求提供基金杠杆、募集渠道、日均换手率等更详细说明。

解读:近期,因瑞丰达“跑路”事件的发酵,以至于私募新产品备案愈发趋严,协会也加强了产品备案管理。个别量化私募在备案新三板标的新产品的时要求提供基金杠杆、募集渠道、日均换手率等更详细说明。

(三) 管理人存在大额的应收款项

反馈意见

当前管理人应收款中有大笔金额为股东借走,具有一定的抽逃出资嫌疑,要求公司应收款中股东大额借款偿还后再提交产品备案。

解读:管理人存在大额的应收款项,协会关注股东抽逃出资,拆借资金、虚假注资。

(四)长时间未发行基金

反馈意见

已电话沟通管理人:请管理人提供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或尽调报告。并承诺本基金后续真实投资。

解读:该管理人因长时间未发行基金,协会质疑该基金有保壳嫌疑,要求提供拟投标的相关材料,说明基金的真实性。

(五)管理人存在无实际运作的“壳”产品

反馈意见

已电话沟通管理人:存量产品已无实际运作,请管理人清算存量基金。

解读:存量产品已无实际运作,中基协对于这点表示私募证券基金小于500万元的产品规模占比极小,其中包含大量实质上已经没有运作的“壳”产品,由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小规模私募机构管理的规模仅几十亿元,且相关规定已给予此类机构较为充裕的调整整改时间,对行业影响较小。

(六)长期未发产品、被询问展业情况

反馈意见

请详细说明并梳理提供以下材料:

(1)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等,以及是否在协会完成信息更新;请管理人补充管理人股东xxx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情况。

(2)管理人内部架构、职责分工、内控制度的完备性及有效性;

(3)高管及投研团队历史从业经验、从业履历情况,以及是否具备与拟备案产品投资策略相符的投资经验;

(4)管理人是否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业务人员(全职员工人数不于5人),并上传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每位员工近2年的社保缴纳证明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需加盖社保机构公章。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应上传员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和管理人与代缴方签署的人事委托合同;

(5)管理人是否有独立、稳定的办公场所,并上传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相关资金能否覆盖一段时间内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并上传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7)管理人提供最近5年的公司资金流水,公司资金流水需由银行盖章,并出函梳理流水中往来频繁的交易以及单笔金额较大(超过10万元)的交易,详细说明具体交易情形;

(8)长期不展业且近期新备案基金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后续展业计划等。

解读:如果管理人长期未备案新基金产品,近期提交基金备案时,有可能会收到上述的拷问,这种反馈,其实相当于一场小规模的自查,建议管理人一定要谨慎对待。中基协对于长期未发行产品的管理人的审核的侧重点在于其是否还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运营的能力、具备相应的展业能力,关注管理人是否有5名全职从业人员以及在管产品是否仍在真实运作。

根据上述情况,简单整理中基协核查的要点:

(1)重大事项变更

主要核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25%)的出资情况、基本信息、变更情况等,特别是上述主要股东的变更情况是否在中基协完成信息报送。

(2)内控管理

主要核查内控管理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其中,完备性是指管理人是否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是否符合监管的相关要求、是否覆盖日常的业务流程;有效性是指内控制度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在日常工作中是否有效落地执行。

(3)高管履历

主要核查高管团队,特别是投研团队的从业履历、投资经验等,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具备与拟备案产品相符的投资经验。

(4)员工人数

主要核查员工数量是否不低于5人、是否均为公司的全职员工,并提供近2年的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等材料进行佐证。

(5)办公场所

主要核查管理人是否具有独立、稳定的办公场地,不得与其他机构混同办公,不得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所办公。

(6)资金储备

主要核查公司账上的资金是否足够覆盖一段时间的运营开支,此处对资金的要求没有明确标准,管理人可以根据自己所在地的人员薪资标准、场地租金标准等进行测算,基本上覆盖半年到一年的运营就可以。

(7)资金流水

主要核查管理人是否存在违规交易,比如关联交易、大额往来款,或者是私募基金业务之外的涉及非专业化经营的收入等,中基协给出的单笔大额交易标准是超过10万元的交易。

(8)展业计划

主要核查长期不展业的原因,是否具有合理性;未来展业计划,是否具有展业能力等。

(9)拟备案基金情况

主要核查拟备案基金的投资策略、募集情况、突然备案的原因及合理性,比如是否涉及通道业务、是否违规发行保壳基金等。

(七)投资人出资能力证明材料

反馈意见

请提供投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材料,自然人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包含其持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份额、私募证券基金份额、期货权益等流动性较强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不动产(不含首套房屋)和最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文件。

解读:关于出资能力证明材料,中基协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中进行了详细阐述。其中指出,出资能力证明应当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或未来收入证明等文件,且满足金融资产的预计变现价值与预计未来收入的总和可覆盖投资者对基金的累计实缴出资。

02

 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最新要求梳理

(一) 中基协对私募股东的定义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根据出资比例等,股东分为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及小股东,本文仅针对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的要求进行梳理。

控股股东: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主要出资人:指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25%以上股权或者财产份额的股东、合伙人。

(二)基本要求

1.控股股东需要具备5年以上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

2.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不得在非关联私募管理人任职。

3.诚信信息要求:股东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体诚信信息要求下文会详细阐述。

(三)出资及构架要求

1.股东必须以合法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不得违规通过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方式持有股权、财产份额。

中基协此前发布过的私募管理人中止登记案例中曾提到关于股权代持的案例,某机构试图通过直系亲属代持股权,从而规避冲突业务的审查,被中基协中止办理私募管理人登记。

2.不得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结构复杂等情形,隐瞒关联关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要求,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以上的嵌套架构,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诚信和专业能力等相关要求。

中基协在审查私募管理人登记申请,特别强调公司的股权架构要简明清晰,不要设置过多层级,建议向上穿透不超过二层,如果超过二层应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如果股东架构嵌套层级较多或者较复杂,发生变化时,协会难以追踪,有可能会导致被退回登记申请并要求整改的情形。除此之外,股权架构复杂还会涉及到一个弊端,比如很多管理人会将私募公司注册在各地基金小镇,想要享受当地的各类政策,但如果股权架构复杂混乱,有可能会导致穿透审查后不能在当地落税,对于园区而言风险较大,从而影响注册工作。

另外,不得存在为规避监管要求而进行特殊股权构架设计。如果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的,应详细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4.境外出资人应当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

(四)禁止性要求

1.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诚信信息问题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及主要出资人: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包括: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协会采取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其他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五)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9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七)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等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八)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3年;

(九)因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或者因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十)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一)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二)被协会采取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措施,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十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十四)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十五)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四条,拟登记机构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情形时,将中止办理私募管理人登记:

(一)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检查,尚未结案;

(二)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内部纠纷,尚未消除或者解决;

(三)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尚未消除。

(五)涉及多家管理人的控股股东

对于同一控股股东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1、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规定,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合规、有效展业。

2、应当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3、应当建立与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业务情况相适应的持续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监督、检查。

(六)特殊股东

1.境外股东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具有境外股东,且外资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25%的,其境外股东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2)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境外股东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2.上市公司控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并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出具该上市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3.股东在金融机构任职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出具该金融机构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并符合相关竞业禁止要求。

(七)中止/终止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情形

如果控股股东或者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协会将中止办理私募管理人登记:

1、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检查,尚未结案;

2、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内部纠纷,尚未消除或者解决;

3、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尚未消除。

如果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协会将终止办理私募管理人登记,退回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

(八)变更及信息报送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要求,在涉及股权变更时,提醒大家关注以下几点:(1)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以下情形除外:

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股权、财产份额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但未改变实际控制人地位;

因继承等法定原因取得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3)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私募管理人经营风险,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管理人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5)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或者虽履行变更手续但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控股股东出现可能危害市场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其他风险,协会采取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6)私募管理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尚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时,应当通过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提示。在此情况下,私募管理人应当审慎开展新增业务;期间募集资金的,应当向投资者揭示变更情况,以及可能存在无法完成变更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的合规风险。

来源:圆点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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