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398 证券简称:海澜之家 编号:2023—022
债券代码:110045 债券简称:海澜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券登记日:2023年7月12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7月13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3年7月13日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海澜转债”)将于2023年7月13日开始支付2022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海澜转债
3、债券代码:110045
4、债券类型: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总额:人民币30.00亿元
6、发行数量:3,000万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18年7月13日至2024年7月12日。
9、债券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0.8%、第四年1.0%、第五年1.3%、第六年1.8%。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 = B × i
其中,I为年利息额;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2.40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6.10元/股。
13、可转债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A+。
14、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15、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海澜转债第五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7月13日至2023年7月12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3%(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3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7月12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7月13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3年7月1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7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海澜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3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1.04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30元人民币(含税)。
3、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兑息金额派发利息,持有人实际每张面值100元债券派发利息金额为1.3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 称: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
联 系 人:汤勇、卞晓霞、薛丹青
联系电话:0510-86121071
2、主承销商
名 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
联 系 人:吕瑜刚、崔彬彬
联系电话:021-38966588
3、托管人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