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反洗钱犯罪经典案例分享

2023-07-07 17:20:47 - 西部信托

反洗钱案例分享

什么是洗钱?

“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从金融交易角度,“洗钱”可以描述为: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个账户做支付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即常言之“洗钱”。

洗钱的危害有哪些?

(一)洗钱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

(二)洗钱活动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败坏国家声誉。

(四)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

(五)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动作和公平竞争。

打击洗钱犯罪经典案例分享

案例一:

利用多个对公账户为网诈洗钱

北京一男子曾某某参与组织他人开办个体对公账户为电诈犯罪“洗钱”。曾某某于2021年6月至8月,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参与组织他人开办个体对公账户并出售,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曾某某参与组织开办、介绍出售的8个对公账户关联全国范围内电信诈骗案件60余起,涉案资金600余万元。

曾某某为谋私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

协助非法集资人员转移资金

2016年,陈某以投资项目为名,与投资人签订协议书,承诺到期按照投资金额7%至14%的年收益率还本付息。李某作为陈某控制的安徽某教育集团行政主管,按照陈某要求将所吸收的资金转至陈某公司项目账户,再转至陈某私人账户后,再借旅游、留学生学费支出之名陆续汇往境外陈某的指定账户。

2019年,检察机关对非法集资犯罪和洗钱犯罪一体审查,以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李某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认定李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三:

大学生“跑分”洗钱

公安局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中,通过研判分析,在校大学生小宇的账户存在资金异常情况,具体为:新办的数张银行卡在短时间内多次转账10余万元,“作为一个在校大学生,这样的资金流动不太符合常理。”警方深挖发现,小宇通过网络认识的网店店主实为诈骗团伙,利用小宇的这些银行卡进行“跑分”转账。小宇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些‘跑分’兼职,实为帮助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洗钱的活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犯罪,参与者需承担法律责任。”帮助洗钱的账户将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直接影响个人征信,并受到法律惩处。

案例四:

提供账户,协助受贿资金洗白

2017年,姜某某明知其舅舅张某某(颍上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原副局长,因涉嫌受贿罪,另案处理)系国家工作人员,仍应张某某的要求,提供姜某某个人资金账户,接受彭某某(颍上县做煤炭生意的老板)转账的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购买基金。

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指控证明犯罪的主要责任,提出思路和方法,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完善证据。法院判决姜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和洗钱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

案例五:

为来源不明资金提供账户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河北省邢台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老板冯某利用其网上商店,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其部分员工和其他人在其网上商店刷单(虚假消费),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被告人冯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发现冯某吸收的300余万元资金转入刘某账号。经过审查,认为刘某与冯某曾经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关系密切,刘某明知冯某转入的资金系刷单款,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并转移资金,掩饰、隐瞒其刷单款的性质和来源,涉嫌洗钱犯罪。

2021年9月11日,检察机关以洗钱罪对刘某提起公诉。任泽区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20日作出判决,认定刘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启示:个人如何预防洗钱犯罪

(一)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活动。

(二)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三)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身份证件及个人账户。

(四)不要用自己账户替他人过渡资金。

(五)远离网络洗钱活动及虚假互联网信息。

(六)勇于举报洗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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