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化工品保质期赛跑,他们奔赴码头实践“枫桥经验”

2024-07-07 19:00:56 -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在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批化工品被留置在码头仓库里。随着时间一天天流逝,已有部分化工品超出保质期,潜在的损失越来越大。为了与时间赛跑,上海海事法院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让纠纷及时化解,避免因全部货物超过保质期变质导致的更大损失,最大限度实现了各方利益的统一。

货物被扣引纠纷

2023年7月,某研究所将一批化工品委托一家国际物流公司(下称甲公司)订舱出运,甲公司转委托另一家物流公司(下称乙公司)办理从工厂到码头的集港运输。孰料,甲公司资金链条断裂,乙公司因甲公司欠付此前多票运费,扣留了这批货物。

研究所得知货物被扣之后非常着急,因化工品保质期较短,超期后将大幅贬值。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取回货物,研究所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被告甲公司和第三人乙公司共同返还货物并赔偿货物贬值损失50余万元,同时申请法院对涉案化工品进行保全。

案件受理后,研究所向承办法官表示,已有一部分货物超出了保质期,且货物目前的储存条件未知,如不尽快取回,也可能因高温高湿天气而变质。研究所迫切想要取回货物,避免更大损失,但因无法获知货物具体的下落,无法提供仓库地址。法官随即分别与甲公司、乙公司取得联系。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甲公司表示并不知晓货物具体下落,也已无力偿还研究所损失,而乙公司则拒不提供货物地址。纠纷解决陷入了僵局。

法官释法解心结

经过一番调查,甲公司确实面临经营困境。面对这样的情况,法官意识到,解开这起纠纷的关键点是扣留货物的乙公司。为此,法官专门找到乙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

原来,乙公司联系了被甲公司拖欠货款的同行,这些公司也是采取这样的措施来主张权利。然而,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债权人留置其所占有的第三人动产应限于“因同一法律关系”,即限于因涉案货物运费所发生的债务。

“在你们这起案件中,你方并未履行涉案化工品的运输义务;另一方面,此前甲公司的运费拖欠与这一单运输也不能混为一谈,属于错误留置,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要转变乙公司的观念并不容易。考虑到乙公司被甲公司拖欠了几十万的运费,法官对其心情非常理解,用更加耐心细致的态度详细解释法律。“你咨询的同行采取的留置措施,跟你的情况完全不同,他们的留置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为打消乙公司的疑问,法官帮助其仔细分析其他同行留置权的依据。

亲赴码头促调解

在乙公司转变观念的同时,新的担忧点又出现了。“如果我把货物还给他们了,他们会不会继续向我追索那部分超保质期货物的损失?”

承办法官了解到其心结后,多次与研究所沟通做工作。研究所终于松了口,但由于前期的摩擦,各当事方对彼此信任不足,都希望法院能介入协调。承办法官接下这项任务,决定前往仓库陪同各方一起验货,如货物状态研究所可以接受,则现场签署调解协议。

按照约定的时间,承办法官奔赴码头,与三方当事人在码头仓库一同验货。研究所查看货物后表示,虽然有部分破袋和部分货物超过保质期,但整体状态可以接受,在法院的组织下,各方在码头仓库共同签署了调解协议。乙公司随即将货物运送至研究所,困扰各方近一年的纠纷,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最终得以圆满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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