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络虚假广告,当事人委托方全罚

2024-07-07 19:29:04 - 新浪财经头条

来源:老梁市监论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山东省聊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线索,发现聊城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发布网络虚假广告。

经查,当事人受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负责某房地产项目的营销,并用委托方资质认证了抖音号。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的委托方住宅商品房项目附带院子广告涉嫌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未向委托方索要相关证明材料,未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涉嫌构成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违法行为。

另经查证,当事人的委托方作为上述广告的广告主,虽称不知情,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应当一并进行处罚。执法人员同样对委托方以涉嫌发布虚假广告为由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2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认为,委托方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其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委托方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解析

关于违法广告费用的认定。有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在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过程中,人员工资、设备采购成本以及抖音平台认证账号都产生了费用,可以认定为违法广告的费用。但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制作了大量的短视频广告,仅1条违法广告,很难在上述费用中筛选出该条违法广告的具体数额,因此最终按照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来认定。

关于是否对广告主进行处罚。在本案中,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与委托方签订了《营销策划委托协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委托方无关,且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委托方并不知情,因此应当只对该违法广告的发布者进行处罚。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发布的虚假广告宣传的是委托方的产品,且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使用的是委托方的资质,委托方作为广告主,应当知晓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不能简单地以不知情推卸法律责任。最终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告主进行了处罚。

办案启示

应用电子取证新技术。网络广告的特点之一就是低成本与高时效性相结合,广告发布者可以在短时间里完成从设计、制作到发布的全流程工作,而且传播迅速。同时发布者可以随时更改或者删除已经发布的内容,违法线索转瞬即逝。由于执法人员前期进行了电子取证,才使得该案能够顺利办结。

加强案件分析研判。认定网络短视频属于广告还是宣传是本案的一个关键。广告相比宣传具有可重复播放的特点;广告相比宣传更具体地指向商品信息;广告与宣传的区别还在于广告中含有明确的商品销售者的信息。综上,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的短视频应当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查办具有典型意义。经营者在进行商业宣传时,因为自身产品带有亮点能够更好地吸引流量,所以,个别经营者不惜制造“亮点”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不仅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同时也对委托方进行了处罚,对规范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坚持严打重治,切实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或立场,不代表新浪财经头条的观点或立场。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需要与新浪财经头条联系的,请于上述内容发布后的30天内进行。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