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擅自填河填湖造地或明河改暗河

2024-08-07 07:56:09 - 南宁晚报

本报讯(记者赵金玲 通讯员卢明发 徐鹏程)不得擅自填河、填湖造地,不得擅自修建拦河湖……昨日,记者从南宁市水利局了解到,《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如果施工单位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清除施工便道、围堰等设施的,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南宁市建成区有18条内河和5个湖泊,水系复杂,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给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难题。

《规定》明确南宁市和城区人民政府分级分段组织领导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解决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城市内河湖泊水环境的建设、治理和监督,水资源、水域岸线的统一监督和管理,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分别明确住建、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职责。

同时,明确要定期组织实施城市内河湖泊清淤疏浚、生态补水和污水截流等治理,因地制宜开展水生态、水环境改造,恢复、增强城市内河湖泊自净功能。

另外,结合内河湖泊各自特点和功能需要,配建旅游、休闲、健身等设施,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生态廊道建设涉及绿化或者种植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植物品种、布局、高度、密度等不得影响行洪通畅,除防浪林、护堤林外不得种植影响行洪的林木。

《规定》指出要加强城市内河湖泊水域保护,依法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域面积总量不减少、水域功能不衰退、水环境不受破坏。规定不得擅自填河、填湖造地,明河改暗河;不得擅自修建拦河湖、跨河湖、临河湖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湖管道、电缆;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废水、污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城市内河湖泊、破坏城市内河湖泊水环境的活动。

《规定》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城市内河湖泊沿岸植被的破坏,保持沿岸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施工单位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清除施工便道、围堰等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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