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好处费,两名18岁学生替诈骗分子搭建语音中转“桥梁”获刑

2024-08-07 13:23:00 - 澎湃新闻

通过两部手机,其中一部拨打被害人电话,另一部手机中的QQ软件与诈骗团伙接通语音,搭建语音中转“桥梁”,两名刚满18岁的在校学生赚取了丰厚的好处费。

8月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两被告人因帮助电信诈骗获刑。

上海虹口法院介绍,2023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在某高级技工学校就读期间,与他人结伙实施“手机口”诈骗。

什么是“手机口”诈骗?即两部手机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社交软件与诈骗分子接通语音,一部手机拨打被害人电话,实现语音中转,使得双方可以直接对话,诈骗分子假装成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谎称快递丢失并主动提出赔偿,再以办理理赔手续为由,诱导被害人添加QQ详聊,实施诈骗。

孙某某负责联系上家(即诈骗团伙)接单,再指使同学魏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提供手机号以及拨打电话,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8445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共同指使魏某某提供手机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7600元。

2023年4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4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法院审理期间,两被告人退缴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孙某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数额较大。

根据各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有坦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并结合其退赃、悔罪表现、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及自身年纪等因素,上海虹口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退缴的赃款发还各被害人;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案件已生效。

法官在办理本案时发现,涉案的两名被告人均为某高级技工学校在读学生,魏某某等同案关系人也是该校学生。经审理发现,两名被告人均系受到好处费、佣金的诱惑,主动拨打电话帮助诈骗团伙联系被害人,导致多人被诈骗。

法官表示,本案的两名被告人在上家与被害人手机对话过程中全程在场,听到了通话的话术内容,明确知道上家打电话是在实施诈骗,且事后还有被害人回电骂他们是骗子,但是为了赚点好处费还是继续做这个事情。二人与他人结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考虑到两名被告人主动退赃,已弥补被害人损失,且预缴罚金,确有真诚悔过的态度;并且被告人年纪尚轻,案发时刚满18岁,本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适用缓刑对其二人的改造及未来成长是更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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