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员工辞职后是否需要依约缴纳培养费?

2024-08-07 16:20:46 - 陕西法制网

普法时刻 | 员工辞职后是否需要依约缴纳培养费?

在快速变化的职场环境中,人才流动已成为常态,每一位职场人士都可能面临新机遇、新选择。然而,在迈出辞职这一步时,不少员工心中或许会泛起一丝疑虑:我是否需要依约向原单位缴纳所谓的“培养费”呢?近期,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有关员工辞职后原单位要求依约缴纳培养费的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张某与某医院签订了《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合同约定聘用期限为六年,若被聘用方工作未满六年提出调离、辞职等,需要向聘用方赔偿每年1-3万元的培养费。在合同履行的第四年,张某向某医院提出离职申请,某医院要求张某按照协议约定缴纳3万元培养费,张某即通过银行转账向某医院缴纳了3万元的培养费。半年后,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结果为:某医院应退还张某培养费3万元。该医院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员工辞职后是否需要依约缴纳培养费,并非一概而论的问题,关键在于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这些约定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培训是其法定义务的一部分,员工无需在离职时为此额外支付费用。但面对特殊情况,如双方确有约定且该约定合法、公平、合理,且用人单位确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也为此支出了相关的培训费用,员工则需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本案原告某医院与被告张某订立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和《聘用补充协议》中虽然双方有违反服务期培养费的赔偿约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原告某医院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为被告张某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亦未提交为被告张某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而支出相关的培训费用票据,故原告某医院收取被告违约金(培养费)3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周海来、龚雪莹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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