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重罪领域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辩证法问题研究

2023-10-17 08:30:31 -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重罪领域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辩证法问题研究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重罪领域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辩证法问题研究

社会发展进入新形势,少捕慎诉慎押上升成为刑事司法政策,在重罪领域落实是该政策的应有之义。少捕慎诉慎押不意味着不捕不诉不押,其本质是平衡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社会治理之间的关系。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应追求矛盾的平衡与最佳的打击犯罪及社会治理效果,回归捕诉押制度设计的本意。少捕慎诉慎押在重罪领域的落实中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应根据案件类型、罪名性质等区分关注点和侧重点,积极探索少捕慎诉慎押在重罪领域落实的范围与路径。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重罪领域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辩证法问题研究

在新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需求不断提高,与新时代需求相呼应的是司法政策的与时俱进。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成为了刑事司法政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部署。

当下,少捕慎诉慎押的适用主要集中在轻罪领域,绝大多数轻罪案件均应落实少捕慎诉慎押,体现当宽则宽。重罪检察部门主要负责重大刑事犯罪检察工作,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办理。少捕慎诉慎押作为刑事司法政策,在重罪领域同样应贯彻落实,这应是政策内涵的应有之义。但基于重罪案件的特殊性,与轻罪领域落实相比,在政策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将面临更多的现实争议,那么如何平衡对重罪的打击与少捕慎诉慎押落实之间的冲突,如何妥善解决重罪犯罪嫌疑人不捕不诉不押后的现实困境,成为值得思考的重要问题。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与打击重罪的平衡成为实践难点,这一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对传统报复性司法理念产生冲击,也向传统办案思维提出挑战。正确认识和理解少捕慎诉慎押是准确落实该刑事司法政策的前提,回归捕诉押制度设立的本质是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关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发生一系列社会变革,犯罪结构变化为现实背景,具体表现为:一是严重暴力犯罪与重刑率下降,轻微犯罪与轻刑率上升;二是近年来刑法修正的立场逐渐强调刑法应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犯罪门槛下降、新增系列罪名即成为其重要特色”;三是群众法治理念更新,“来自内心的公平正义共识,构成了现代法治的道德根基”。重罪领域的司法判断应当与群众的正义感、道德感相融合。当然,群众朴素的正义观念可能存在偏差和误区,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不能被动地受到公众意见的裹挟;四是孤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无法发挥其价值和作用,深度贯彻这一刑事政策需要配套政策制度辅助其在具体案件中切实落地。

综上,社会形势的变化对刑事司法提出更高要求,不能简单延续以往对犯罪捕诉押的办案思维,尤其是在重罪领域更应当强调刑法谦抑的重要性。因此,少捕慎诉慎押的正确落实具有现实的正当基础,以最大限度地释放司法善意。

少捕慎诉慎押打破了一律捕诉押的界限,提出了对捕诉押要“少”“慎”,从严把握的要求,但绝不能将其推向另一个极端,即理解为绝对不捕不诉不押。首先应明确无论是审前羁押还是起诉,都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而是要与个案相匹配,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对于本应当捕诉押的犯罪嫌疑人,仍然要严格捕诉押,对部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等的重罪案件当严则严,这并不与少捕慎诉慎押的落实相冲突。

少捕慎诉慎押应当强调辩证理解,既不能激进秉持对捕诉押的积极态度,也不能推进到严禁捕诉押的极端程度。少捕慎诉慎押介于一律捕诉押和绝不捕诉押之间,需要检察人员进行充分地权衡,认真仔细审查每一个具体案件,准确把握“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押与不押”的标准。对于应当捕诉押的,仍应严格捕诉押,而对于可以不捕不诉不押的,也应当敢于不捕不诉不押。

一方面,从个案打击来看,打击重罪与少捕慎诉慎押落实存在惩罚与保障的矛盾对立。打击重罪作为刑法发动的形式之一,应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功能,但落实到具体个案时二者通常存在冲突。在重罪领域,因重罪所保护的法益位阶较高,社会危险性较大,而历来是刑事政策重点打击的对象,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犯罪、毒品犯罪等,而少捕慎诉慎押体现人权保障的面向,则在落实到具体个案时就与打击重罪之间产生矛盾,由此产生该刑事司法政策与打击重罪之间的重大矛盾。

另一方面,从社会治理来看,打击重罪与少捕慎诉慎押落实具有目标的统一性,即为了更好的社会秩序。刑法以法之形式维护了社会的安定与统一,“处罚或预防犯罪,是为了给形成进步与发展的自由社会空间创造秩序条件”。犯罪治理,包括打击重罪,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方面不可或缺。尤其是在刑事立场越来越强调刑法应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当下,一定时期提出对毒品、涉枪犯罪等部分重罪进行严打的刑事政策补充增强了刑法规范在面对社会变化时的灵活和变通性,以更好承担起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能。

虽然刑事政策有严打部分重罪的导向,但受到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刑事政策对重罪打击始终应当是有限度的。少捕慎诉慎押就对激进化重罪打击进行纠偏,使“对功利目的的追求不至于压制个体的基本权利”。不适当、非必要的捕诉押,等同于是在创设新的社会对立面,而少捕慎诉慎押有利于化解对抗,体现司法的善意,帮助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这一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提升了社会治理的效能,更体现出了对犯罪治理的自信。

因此,检察人员在作出“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押与不押”的判断时,本质上是在权衡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利益关系,并以最佳犯罪及社会治理效果为导向。

具体到重罪个案,应多考虑以捕诉押的形式处理是否能够取得预想的犯罪及社会治理效果,多思考要达到预想的犯罪及社会治理效果是否仅能够通过捕诉押的方式实现,不捕不诉不押是否能够取得更好的犯罪与社会治理效应。检察人员应始终坚持刑法谦抑的立场,将社会治理的内容还给社会治理。

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应回归捕诉押制度设立的本质,重新审视捕诉押的司法定位及考察因素,在个案中实现打击与保障的辩证统一。

一方面,逮捕与羁押的根本宗旨在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审查逮捕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本质是检察人员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为根本目的,追求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动态平衡。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概括而言包括三大要件,即证据要件、法律要件和社会危险性要件。其中,社会危险性要件是逮捕的实质核心要件,与能否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考量紧密相关,因评价社会危险性具有一定的能动性,少捕慎诉慎押的落实也就有了空间。

在个案中“捕与不捕”应具体考察三大要件,尤其是社会危险性要件,以正确作出“少捕”的判断,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况、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包括“涉案轻重程度、可能的刑期高低、其人格和个人情况等个案情况”等,审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是否具有适当性和必要性。

而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性质上就应当定位‘为第二次审查逮捕’”,考量的因素与逮捕相似,是对于逮捕再一次进行全面审查,当不满足羁押条件时,检察人员应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准确落实“慎押”要求。

回归逮捕与羁押作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本质定位,则“捕与不捕”“押与不押”与涉及何种重罪罪名之间并非具有必然的关联,应警惕是重罪就“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错误观念。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在审查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过程中,应体现为对社会危险性要件的充分考察,以平衡惩罚与保障的价值关系。当确有社会危险性,逮捕措施不可替代,且与犯罪嫌疑人罪行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相适应时才应当采取逮捕羁押的强制措施。

另一方面,起诉与打击犯罪密切相关,而“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强调起诉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具有诉与不诉的自由裁量权,起诉权与不起诉权是公诉权的一体两面。而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更强调起诉权的发动,忽视了不起诉权的行使。当下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司法公正,表现之一就是要摆脱片面的追诉打击立场,充分发挥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作用,这也是少捕慎诉慎押的内涵要求。

具体而言在“诉与不诉”的衡量中,在对个案罪行轻重评估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一是犯罪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行为产生的具体社会危害等;二是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也即其是否有重新犯罪的可能;三是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群众意见等;四是其他因素,包括案件中损害赔偿的情况、刑事和解情况及取得被害人谅解情况等。在此基础上作出“诉”或“不诉”的判断,使不起诉裁量权能够落到实处,而非仅仅是流于形式上的摆设,这也与少捕慎诉慎押的落实相契合,强调检察人员正确行使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

因此,少捕慎诉慎押在落实过程中,离不开检察人员辩证式的利弊权衡,关键在于明确个案中捕诉押的必要性,提升对犯罪打击和社会治理的精准效能。

少捕慎诉慎押既是落实刑法谦抑、强化人权保障、推进司法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代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具体体现。但在政策的实际落地执行过程中,新旧观念的碰撞、替代性措施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重罪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出现了诸多困难亟待解决。

司法诉讼过程中公检法对是否羁押的判断和标准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理念冲突导致重罪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出现羁押与非羁押的两难困境。以毒品犯罪为例,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以拘留、报捕为主,检察机关如果经审查认定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羁押必要,决定不捕不押,而诉至法院后,却往往因一贯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传统理念和类案既往判决标准判处实刑,重新收监,则可能导致公、检、法之间衔接不畅,提高司法成本,甚至影响整体的司法公信力。因此,少捕慎押政策的落地有赖于各司法机关在羁押问题上形成一致的理念指导,协同推进,特别是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改变拘留为主的传统观念,在整个诉讼前端,对符合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重罪嫌疑人就不再羁押。

一方面,重罪办案中易将社会危害性与社会危险性简单等同。社会危害性是对已发生的行为进行价值判断,此时刑法责难的是重罪行为本身;社会危险性是通过行为人是否曾经故意犯罪、是否有再犯罪倾向、是否有破坏刑诉法程序的倾向等标准,对行为人的人格进行预先的价值判断,重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等于其本身当然具有社会危险性,二者混同易产生构罪即捕的后果。

另一方面,受传统社会危险性定式思维的影响,认为重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较大,批捕环节多将办案重点放在证据要件上,对社会危险性要件把关不严。新时代下我国部分重罪犯罪形势发生变化,如在新型毒品犯罪中,某些毒品含量极低或其中成分长期游离于监管灰色地带,或者部分归国人员曾在吸食大麻合法的国家有吸毒经历,归国后为吸食而走私大麻类毒品入境,犯罪的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且系初犯,但对其社会危险性的衡量多数仍按照传统高压严打的思维一刀切批准逮捕,难以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要求。

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监视住所作为羁押的代替措施,在重罪案件中的适用率较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问题:首先,来自被害人或社会舆论的压力,即误解非羁押措施是对犯罪的放纵,把刑事追诉、刑事处罚等同于羁押。对于重罪案件,如果不能安抚并做好释法说理、法治宣传等工作,非羁押措施的运用可能加深对立情绪;其次,基层监管压力大,在大中型城市,外来人口多,流动快,对重罪案件被取保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执行有流于形式的风险,有时为了防止不批捕后犯罪嫌疑人脱保影响诉讼,对可能缺乏保障诉讼条件或非本地常住的犯罪嫌疑人构罪即捕;再次,犯罪性质具有特殊性,部分毒品犯罪人员本身吸毒,取保期内可能再次吸毒或串供;最后,案件侦破的风险,重罪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关注度较高,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措施适用条件较为模糊、后续审查保障措施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出于迅速、全面收集犯罪证据的需要,重罪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率明显偏低。

虽然公众法治意识提升,具备基本的正义感和道德感,但不可忽略的是,所有罪犯都必须受到惩罚的观念已深深扎根于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心中,对于重罪案件,不诉决定与朴素的法律观念冲突更为激烈,更可能引发群众的不安全感,导致群众产生“不诉”就是“无罪”的误解,加剧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即使在司法人员中,严打重罪的观念也是根深蒂固。因此实践中对重罪案件存疑不诉的较少,起诉的证据条件有时不及其他轻罪,没能完全发挥存疑不诉机制对于防止错案、保障人权的重要作用。而一些情节轻微的案件,如刚达到构罪起点、出于收藏或爱好持有少量“仿真枪”的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案件,适用相对不诉能够准确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实践中也难有突破。

因此重罪案件的慎诉需要解决各方关系的平衡问题,一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关于宽严相济与惩治犯罪的冲突;二是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之间关于罪责刑相适应与朴素正义观的冲突,如何通过释法说理、法治宣传和权利保障来以最小的司法成本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亟待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

目前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但在司法实践中问题重重。首先,不起诉后的非刑罚措施使用率较低,形式化色彩较重,如书面训诫对象狭窄、训诫内容过于简单、具结悔过格式化情形严重等问题,难以真正发挥预防教育功能;其次,办案人员协调各方积极落实起诉替代措施的过程中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司法效率也是慎诉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的考虑因素;最后,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仅通过上述方式有时难以修复已经被破坏的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关系,舆情风险的防控和社会矛盾的平息都需要探索更有力的慎诉配套措施。

尽管少捕慎诉慎押在重罪领域的具体落实中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但该政策是党和国家对犯罪治理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在重罪领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具有现实的正当基础。检察机关应主动承担调整宽严尺度的主导职责,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罪名性质等区分少捕慎诉慎押的关注点和侧重点。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应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对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预期刑罚较轻的案件,则可以作为政策探索的试验田,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重罪检察的新期待、新要求,实现重罪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下文将结合重罪检察部门常见的毒品犯罪、涉枪犯罪及放火犯罪三类犯罪的司法实践,探索在重罪领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范围和具体路径。

长期以来,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安全,我国刑事政策对涉枪犯罪采取高压打击的态势,并将几乎所有涉枪行为都纳入刑法规制,规定了严密的罪名体系,其中以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规定就有5个罪名。2010年公安部对枪支的认定标准大幅降低后,我国的枪支犯罪一度呈井喷态势。但庞大的涉枪犯罪案件数量中,将枪支作为犯罪工具的恶性刑事案件并不多见,大多涉枪犯罪是情节较轻的非法持有枪支罪。面对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主观恶性均较小的非法持有枪支案件,司法机关基于抽象危险的形式判断采取了一刀切的从严打击的做法,与民众的正义直觉产生了激烈对立,严重影响了民众对司法判决的接受和司法权威。笔者认为,对社会公共安全法益构成实质性侵害的是行为人使用枪支的行为,此种犯罪在当下并不常见,而常见多发的持有型犯罪对法益的侵害并不及政策制定者所预判的那么严重,这也为涉枪犯罪中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提供了政策空间。具体来说:

一是对不影响刑事诉讼进行的犯罪嫌疑人落实少捕慎押政策。以实务中常见的非法持有枪支为例,犯罪嫌疑人通常是为满足个人欣赏、娱乐的目的而持有枪支,不存在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主观意图;持有的枪支长期置于住处收藏,并未带至公共场所或用于故意犯罪;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收缴涉案枪支后,被其破坏的枪支管理秩序恢复正常,相关法益得到保护。检察机关在综合考量其认罪态度等情形后,对不满足社会危险性要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落实少捕慎押政策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

二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落实慎诉政策。2018年两高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为涉枪案件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批复要求综合评估“枪支数量、外观、材质、发射物、致伤力大小等”要素衡量社会危害性程度,对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火药枪的气动枪及气枪铅弹实行差别化的定罪量刑标准,体现从宽处罚的精神。因此,对于枪支数量刚达到入罪门槛、枪口比动能不高、通过淘宝等公开渠道购买、综合全案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要善于运用检察裁量权,在充分考量起诉必要性的基础上落实慎诉政策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当前涉枪类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仍时有发生,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带来一定的舆论压力。笔者认为,涉枪犯罪案件社会敏感程度高,公众关注度高,检察机关一方面需要重视群众对正义的表达,严厉惩处持枪抢劫、持枪杀人等把枪支作为犯罪工具,或者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犯罪分子,维护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也要平衡司法正义与公共安全的关系,关注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枪支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努力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通过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无论是从法益侵害的种类,还是从刑罚设置的严厉程度来看,毒品犯罪都属于重罪的范畴。长期以来,我国始终坚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刑事政策。毒品犯罪分子中吸毒人员比例高、毒品再犯比例高、流动人口比例高的“三高”特点,使得对该类犯罪人员的逮捕率、审前羁押率始终居高不下,而这也与毒品犯罪社会危害程度和再犯社会危险性相适应。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域外法治国家对毒品犯罪,也多实行严厉的羁押政策。由此可见,无论是域外还是国内,对毒品犯罪都普遍倾向于采取高羁押和强羁押的措施。在此背景下,似乎少捕慎诉慎押难以适用于毒品犯罪。但笔者认为,少捕慎诉慎押并没有罪名适用的绝对禁区。虽毒品犯罪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严重伤害人民身心健康的重罪,但并非绝对排斥少捕慎诉慎押的适用,在打破“构罪即捕”“构罪必诉”“一押到底”的办案惯性方面,依然有审慎探索的空间。

一是对部分新型毒品犯罪探索少捕慎押政策。近年来,各类新型毒品层出不穷,花样繁多。实务中查获到新型毒品包括食品、饮料、药品、保健品甚至化妆品等多种表现形态,其中混杂含有单一或多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成分,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新型毒品的泛滥在给相关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故意的主观明知带来证明障碍的同时,也为非羁押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带来新的可能。如在某起走私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留学期间吸食大麻烟油(含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四氢大麻酚),回国后继续联系境外卖家走私大麻烟油入境被查获。相对于传统的毒品犯罪,该类新型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多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尚未形成吸毒瘾癖,毒品数量较少且已被收缴,社会危害性相对不高,对其不予羁押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因此,在行为人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适用少捕慎押的政策,以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二是对部分“零包贩毒”案件探索少捕慎押政策。所谓“零包贩毒”,多为毒品数量仅不到1克,起诉后法院判处拘役刑的占比可能达到一半以上。因此,对于实务中占大多数的“零包贩毒”案件,同样可以探索适用少捕慎押,对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及毒品再犯情形、查获时经毛发及尿液检测未处于吸毒状态、预期刑罚为拘役轻刑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从而在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同时,剥离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和惩罚的外衣,使之回归程序性保障措施的本来定位。

三是审慎探索毒品犯罪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毒品犯罪案件因法定事由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出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决定在实践中不乏其例,但能否相对不起诉存在较大争议。2021年最高检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为全国检察机关在毒品犯罪中适用相对不起诉松绑解缚并指明路径。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检对案例解读中亦指出,检察机关严厉惩治毒品犯罪的根本立场没有变化,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属于例外情况,应当特别慎重。因此,慎诉政策在毒品犯罪中的应用才刚刚起步,有待理论界和实务界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本文不再展开。

放火罪是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的的重点罪名,也是实务中常见多发的自然犯。与涉枪犯罪、毒品犯罪大多数情况下不存在被害人和直接的社会对立关系不同,放火犯罪由于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巨大破坏性,使得犯罪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并不会随着火灾的扑灭和行为人的到案而归于消灭,也因此赋予了该类案件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研究价值。

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放火只是出于好玩、恶作剧等的动机,对起火后造成的公共安全危险性认识不足,如有犯罪嫌疑人在自家房前屋后、小区的垃圾箱内放火等。如果放火后,因发现及时,火势在短时间内即被扑灭,过火面积、物损价值较小,虽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且既遂,但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依然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对于存在被害人的案件,社会矛盾是否化解、社会关系是否修复,也是检察机关衡量社会危险性大小,选择刑事强制措施类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满足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如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认罪悔罪态度,增益其社会危险性评价,也让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及时的恢复,社会矛盾得以化解,为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等提供了实践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放火罪属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实践中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余地较小,但并不绝对。如一起放火案中,犯罪嫌疑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多个从轻、减轻情节,检察机关经公开听证听取人民监督员和被害人意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要求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加强日常行为的监管,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鉴于放火案件发生后往往会成为社会关注、民众热议的焦点,检察机关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过程中需要特别谨慎,可通过听证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接受监督,尽量避免处理结果与群众的朴素认知发生冲突。

公安机关对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多采取工作情况、办案说明等形式。为了避免社会危险性评价成为证据模糊的中空地带、权力寻租的廉政风险点、逮捕措施被滥用的避风港,检察机关有必要引入实证研究和统计学分析的手段,将社会危险性评估数字化、标准化、可视化。例如,毒品案件评估社会危险性,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工作、身体状况等共性考量因素外,设置吸毒状态、犯罪次数、毒品种类等个性考量因素。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从评估项目、权重分值和证明材料等方面构建量化评估模型,保证评估结果的精准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重罪案件的社会矛盾相较轻罪案件更为突出。对于放火罪等存在被害人的重罪案件,可以考虑引入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为情节较轻、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条件,也让被害人的损失获得有效的赔偿保障,从而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节约司法资源。

信息时代的管控措施不能停留在传统的“人盯人”监管模式上,检察机关需要通过打造智慧检务、落实科技强检的创新和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AI识别等科技手段,对非羁押人员实现日常打卡、越界告警、移动定位、全时监督等管控措施,提升强制措施信息化监管水平。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社区矫正体系的相互衔接,推动社区、事业单位、公益组织参与非羁押强制措施执行的共同监管。

不起诉并不意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其依旧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检察机关应当与相关行政部门共同探索刑事不起诉与后续行政处罚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梯度性规定,完善免予起诉后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让行政处罚与不诉决定无缝衔接,以彰显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避免出现“处罚倒挂”而让犯罪嫌疑人从制度设计和执行的漏洞中获益。

毒品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部分重罪案件的不起诉,当前阶段仍需要审慎探索。在个案适用时可以借助公开听证的手段,邀请人民监督员、街道居委干部、社区群众代表到场参与并发表意见。以“看得见”“听得到”的形式,让检察办案在阳光下运行,将司法活动变成普法讲堂,让少捕慎诉慎押获得更多群众的认同和理解。

今年是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高质量发展”成为全系统聚焦之关键。少捕慎诉慎押不仅是刑事检察工作提质增效重要保证之一,从更深远意义上说,也是助力全面依法治国向前推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保障。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牵连着时代发展的脉搏,重罪领域的检察官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参与者,必须肩扛责任、能动履职,进一步做实“以人民为中心”,实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全面提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重罪领域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辩证法问题研究

今日热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