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消金公司管理办法将修订,涉及准入标准、业务范围、担保增信业务…

2023-10-17 18:47:05 - 新浪财经头条

来源:镭射财经

9月份,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2023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提及将修订《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发布于2009年,并于2013年进行了首次修订,十年后迎来了第二次修订。

「镭射财经」独家获悉,本次《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拟修订内容涉及消金公司准入标准、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内控合规管理、监管监测指标等方面。

其中,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要提高消费金融公司准入标准,涵盖出资人资产营收指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注册资本金额等,体现从严从紧和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对消费金融公司增信固收类助贷业务,亦设定严格的担保增信业务规模限制监管指标(增信固收业务比例不超过50%),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强化自主获客、自主风控能力,开展自营业务。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预计于2024年1月正式实施。以下是修订征求意见稿内容:

(一)提高准入标准,体现从严从紧和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在修订过程中,做好与新修订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衔接。

一是提高出资人的资产、营收等指标标准。对于金融机构主要出资人,总资产要求由不低于600亿元提高至不低于5000亿元。对于非金融企业主要出资人,营业收入由300亿元提高至600亿元,连续盈利时间要求由2年提高为3年,作为控股股东的非金融企业净资产率由30%提高至40%。提高出资人准入标准,有利于增强其后续流动性支持与资本补充能力,有效发挥对消金公司的股东支持作用。

二是提高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将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由不低于30%提升至不低于51%,促进主要出资人在公司经营中积极发挥股东作用。

三是将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由15%提升至三分之一。保证具备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的出资人能够更好满足其设立初衷,发挥金融机构合规与风控作用,有利于在后续经营中积极承担股东责任,发挥股东作用。

四是提高消金公司注册资本金额。为增强消费金融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同时顺应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趋势,将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由3亿元提升至10亿元。

(二)优化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更加专注主责主业。

一是“核准发行金融债券”目前已不属于行政许可类业务并更名为“非资本类债券”,将该业务及其他非许可类业务归为基础业务。将发行资本工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前置行政许可类业务归为专项业务。

二是坚守主责主业,取消非必要类业务。删除“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引导消费金融公司专注主业,防止资金端积聚市场风险。删除“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保险兼业代理牌照已停批,消金公司亦没有存续的保险兼业代理牌照,加之保险销售的专业性较高,相关的投诉纠纷较多,引发的舆情风险可能损害消金公司行业形象。

三是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由“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扩大至“接受股东、股东境内子公司、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允许延伸获取股东所在集团体系内的资金。由“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扩大至“向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借款”,允许境外金融机构股东自主选择以存款或借款形式向消费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畅通境外股东流动性支持义务的渠道。

四是补充完善经营规则。增加“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表述。增加互联网贷款管理“五个自主”(自主管理合同、自主开展授信审批、自主掌握风控信息数据、自主发起放款指令、自主管理品牌宣传)方面的要求。增加关于授信管理、反欺诈方面的规定。

(三)强化公司治理监管,加强内控合规管理。

一是强化公司治理与党的建设有机融合。对于国有、国有控股消金公司,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对于民营消金公司,要建立党的组织机构,加强政治引领,建设先进企业文化。

二是明确股东应承担的相关义务。在合法自有资金入股、股权转让限制、补充资本和流动性支持、法人治理独立性、股东情况报告、配合监管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是增加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方面的规定。要求董事会应单独设立审计、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业委员会,侧重消金公司业务特征与监管重点;强调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应符合适当分权和有效制衡原则。

四是增加薪酬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岗位人员实施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制度,确保激励约束并重。

五是增加内部控制、合规管理、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

(四)优化监管监测指标,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要求。

一是新增“风险管理”章节。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调了信用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二是增加杠杆率、流动性比例、担保增信业务规模限制等监管指标。结合消金公司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办法》中主要考虑设计风险抵补类指标(资本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和流动性风险指标。增加“杠杆率”指标,可弥补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的单一缺陷,限制消金公司盲目扩张,最低监管要求为不低于4%。增加“流动性比例”指标,体现消金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该监管指标设置为不低于50%。考虑到如长期依赖担保增信公司,消金公司的自主获客、自主风控能力将受到严重影响,可能存在贷款分类不真实的情形,而且担保费等间接推高贷款综合利费水平,增加借款人融资成本。增加担保增信业务规范监管指标:“单一增信机构提供的增信余额,不得高于一级资本净额25%”“担保增信业务总规模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三是删除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投资余额指标。监管中主要参照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等指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的必要性不大。鉴于业务范围取消“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同步删除投资余额监管指标。

四是新增部分监管要求。增加“应遵循互联网贷款相关规定”的监管要求、监管部门有权对违规股东采取的监管强制措施。明确金融监管总局与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与调查权、新增监管评级监管规则、提出重大事项报告与信息报送要求等。增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章节,体现对消金公司监管的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完成“准入-退出”的监管闭环。

(五)加强合作机构管理,促进业务合规发展。消金公司与第三方合作机构在营销、获客、放贷、催收等领域的合作越来越多,有的消金公司对合作机构管理和约束不到位,由合作机构违规行为或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引发自身声誉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需重点规范消费金融公司与合作机构的业务合作。本次修订新增“合作机构管理”专章,从准入管理、协议约束事项、集中度管理、持续管理、评估退出、禁止性规定等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慎开展准入前评估。

二是加强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或引入融资担保公司增信的,应当实施总量控制和单家合作机构的限额管理,避免对单一合作机构过于依赖而产生的风险。

三是要求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及时识别、评估因合作机构违约或违法违规导致的信用风险与声誉风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严格规范其行为,至少每年对合作机构开展一次全面评估。

四是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要求消费金融公司不得与无放贷资质、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经营监管要求的机构开展合作;不得将与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业务外包;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合作机构而放松风控审核标准;不得允许合作机构以消费金融公司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

(六)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增“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从问题源头入手,针对信访投诉高发的信息披露、贷款定价、贷后催收等领域,进行明确规范。

一是要求消金公司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监事(会)的消保工作职责。

二是要求消金公司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机制。对贷款定价水平、还款方式与违约责任等易引发投诉纠纷的重要内容进行明示,有效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三是要求消金公司建立借款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

四是要求消金公司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

五是要求消金公司强化催收业务合规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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