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飞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罚款50000元

2022-01-17 16:28:07 - 中国质量新闻网

济南飞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罚款50000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市监综处罚〔2021〕56号),涉及济南飞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负责人

违法企业地址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济市中市监综处罚〔2021〕56号

济南飞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济南飞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高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凤栖陡沟西山汽配市场C区1排8-9

91370103575566013C

当事人从事汽车配件经营期间,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分批购进标注为(中国重汽)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尚有标注为(中国重汽)注册商标的合计75件没有售出。上述汽车配件,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中国重汽)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

    2.罚款50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到济南市内银行代收罚(没)款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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