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管局公示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第3号)

2023-01-17 10:10:33 -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3年1月16日,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管局公示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第3号)。

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管局公示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第3号)

2022年11月份,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湘乡市山枣镇红哥冷冻食杂批发部销售的四季豆(菜豆)经抽检甲胺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湖南狮冲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狮冲鲜羊奶经抽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东山办事处鲜果之家超市销售的高山甜香蕉经抽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湘乡市新湘路金明珠超市销售的黑芝麻经抽检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销售的长豆角(豇豆)经抽检灭蝇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现将上述5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四季豆(菜豆)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日领取到湘乡市山枣镇红哥冷冻食杂批发部销售的四季豆(菜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FS22090304007后,立即确定我局山枣市场监管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11月4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了异议。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四季豆(菜豆)是2022年9月26日从湘乡市新湘路其武蔬菜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了5.4斤,购进价格为4.5元/斤,购进金额为24.3元,该批次四季豆除当事人经营者自己食用一斤外,已于2022年9月26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7元/斤,销售金额30.8元,获利11元,货值金额为35.3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四季豆时履行了查验义务,提供了购进凭证。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不合格食品狮冲鲜羊奶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领取到湖南狮冲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狮冲鲜羊奶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A2022-01-J777000后,立即确定我局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11月16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了异议。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日生产的狮冲鲜羊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543038100431;净含量:245ml/瓶;保质期5天),生产成本价格为8.19元/瓶,出厂价格为10元/瓶,一共生产了535瓶。截止2022年11月2日,该批次狮冲鲜羊奶已通过该厂的销售商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5350元,获利968.35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销售商退货。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提供材料,态度诚恳,且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采取召回等整改措施积极消除危害后果,使调查得以顺利进行,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68.35元,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968.35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不合格食品高山甜香蕉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领取到湘乡市东山办事处鲜果之家超市销售的高山甜香蕉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FS22100647004后,立即确定我局新湘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当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并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从湘乡市新湘路粒粒水果店以2.5元/斤的进价购进该批次的高山甜香蕉180斤,购进金额为450元,除去耗损销售了179.87斤,销售价格为2.99元/斤,销售金额为537.8元,截止案发之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87.8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履行了查验义务,提供了进货凭证。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7.8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四、不合格食品黑芝麻和长豆角(豇豆)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领取到湘乡市新湘路金明珠超市销售的黑芝麻和长豆角(豇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A2220397541147002C和№:A2220397541147003C后,后,立即确定我局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11月24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了异议。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5日从湘乡市新湘路新求干鱼批发部处共购进上述黑芝麻7斤,购进价格为11元/斤,销售价格为18元/斤,截止2022年11月24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26元,获利49元;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3日从湘乡市新湘路兴旺蔬菜批发部处进共购进了上述长豆角(豇豆)10.1斤,购进价格为3元/斤,销售价格为5元/斤,截止2022年11月24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0.5元,获利20.2元。当事人销售的经检验不合格的上述黑芝麻和长豆角(豇豆),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及相关进货凭证,货值金额共计176.5元,获利69.2元。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态度诚恳,如实提供材料,使调查得以顺利进行,且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采取召回等整改措施积极消除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二百九十四第(二)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我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9.2元,罚款3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69.2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6771170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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